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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40930-0000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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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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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辖区内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各重点企业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排污口设置,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辖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参与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15.职能转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受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在辖区内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6.完成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昌宁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以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抓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1.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抓实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制发《昌宁县2023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联席会议专题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对38家加油站开展成品油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30家汽车修理企业和2家商品砼企业开展城市建成区及坝区周边汽车修理和商品砼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召开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会议,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125台。对全县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3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联合联合交通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产业园区管委会开展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检,共抽测柴油货车21辆、非道路移动机械6辆。开展加油站抽检工作,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抽测。昌宁县抽检的3家加油站均合格。二是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稳步推进11个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目前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初稿编制已完成,按程序开展方案报审。推进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完成4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环境问题整治及医疗机构8个问题整改和县级验收。完成其他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能力问题排查,形成问题清单,3家其他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稳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查、测、溯”工作。完成枯柯河入河排污口、澜沧江(昌宁段)干流、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现场排查及水质监测工作。持续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联合产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涉水涉水企业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不断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对园区22家入园企业开展两轮环境问题排查。三是持续打好净土保卫战。抓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部分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风险管控不到位”问题整改,5月底通过县级验收,6月25日通过市级验收。对5家涉重金属企业开展重点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发生重大环境风险事故。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联合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工信等部门印发《昌宁县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做“一住两公”用途变更土壤用地调查及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工作。开展危险废物监督检查4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塑料污染治理排查整治专项行动1次,固废大排查工作2次,涉镉重金属排查“回头看”排查1次。严格落实地下水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超标情况排查,进一步强化地下水水质监管工作。目前全县土壤环境保持稳定。

2.强化项目储备及实施。一是争取850万元县级涉农资金实施项目6个。正在实施鸡飞镇英韬村、勐统镇新庆村、湾甸乡上甸社区芒岗村民小组、翁堵镇、柯街镇松林村新庄自然村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已开展建设,翁堵镇扁里村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正在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争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1个,已下达资金137.7万元,勐统镇勐统社区马田头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已完工并通过审计。1-10月完成12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40.32%。争取到位49.45万元省级专项资金1个,实施昌宁县境内澜沧江、怒江干流及城市建成区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项目,现完成现场采样等外业工作,正在开展内业工作。二是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完成投资7549万元,占任务计划的40%。全年计划申报入库项目9个,总投资19350万元,年底可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三是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储备项目1个、引进项目1个、服务项目40(家次)、产业到位资金3658万元。三强化项目储备。申报枯柯河流域汛期污染强度跟踪分析、污染源系统调查等13个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总投资3232.35万元,拟申请省级专项资金3222.66万元。计划申报入库争取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1个(昌宁县电能烤房建设项目),总投资7200万元,拟争取中央资金3200万元,目前正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2023年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个(昌宁县怒江流域枯柯河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示范项目),估算投资21000万元,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0万元,相关报件材料已上报市发改委。

3.持续抓实环评审批服务保障。一是制定2023年重大项目服务清单,主动开展重大项目环评手续及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开展“一对一”服务50余次,指导企业及重大项目开展现场选址40余次。二是完成昌链高速、大沙坝光伏发电等项目审批,重点做好弥昌高速、白鱼洞水库、通威二期项目高纯晶硅绿色能源主体项目、通威220kv变电站项目、通威220kv变电站线路工程等审批要素保障服务工作。三是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工作,共审批报告表(书)项目10个,登记备案38个,开展评估审查15个,复函47个。

4.强化环境执法监测。制定《昌宁县2023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完成空气、地表水、饮用水、噪声、重点污染源等各项监督性和执法监测任务。一是完成地表水国控、省控、饮用水、河长制等43个点位水质监测工作。二是对辖区内17家企业开展57次重点污染源环境执法监测。三是开展功能区噪声7个点位季度监测4次、区域环境噪声101个点位和交通噪声22个点位的秋季年度噪声昼间和夜间监测,监测结果均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四是开展各类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投诉监测、督察专项监测等21次,出动监测人员65人/次。

5.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一是强化先帮扶后严管监管模式,6家重点排污单位就环保手续完善、排污制度执行、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开展监督帮扶,切实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二是选派2人次参加怒江州、云锡集团的省级环保督察2次,选派11人次参加市局组织的工业园区、东河流域、腾冲市联合执法检查三是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完成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变化7个遥感监测疑似重点点位和86个一般点位核查工作。四是充分利用双随机公开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和环境信访投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力度1-9月共出动执法人员173人次,检查企业执法60家,其中现场检查49家次,非现场检查11家次,调查处理环境投诉43件次,查处违法案件1件,罚款54.2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正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2件。正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4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自然生态与法规宣教股、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水生态与大气环境股。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0人。其中:行政编制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2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1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7(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1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3人(离休0人,退休3人)。

年末其他人员3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3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度收入合计12024468.3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424468.30元,占总收入的70.06%;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600000.00元,占总收入的29.94%。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6299699.74元,下降34.3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7886299.74元,下降48.35%;上级补助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事业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经营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其他收入增加1586600.00元,增长78.80%。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在职人员减少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收入比上年减少;二是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收入经费比上年减少,主要是上年实施涉农整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已完工,今年同期无此项目。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度支出合计12993273.78元。其中:基本支出4484859.00元,占总支出的34.52%;项目支出8508414.78元,占总支出的65.48%;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5259725.35元,下降28.82%。其中:基本支出减少849682.91元,下降15.93%;项目支出减少4410042.44元,下降34.14%上缴上级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经营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在职人员减少,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二是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主要是本年实施项目比上年减少2个项目,上年同期实施涉农整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已完工。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484859.00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034189.08元,占基本支出的89.9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450669.92元,占基本支出的10.05%。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8508414.78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水气土污染防治考核工作补助资金105342.00元,主要用于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22年7月),开展水气土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督查、协调、调度和考核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

2.保山市昌宁县境内澜沧江、怒江干流及城市建成区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项目资金2023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47900.00元,主要用于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罗闸河、枯柯河和县境内澜沧江、怒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最终形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和数据库。

3.湾甸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站运行维护经费50000.00元,主要用于水质自动站的站房用地、建设、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4.昌宁县勐统镇勐统社区马田头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1377000.00元,主要用于按照《昌宁县大勐统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提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大勐统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构建“三水共治”新格局,确保“十四五”期间大勐统河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

5.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补助经费139074.50元,主要用于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参加全市环境执法大练兵、联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信访调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正常运行项目。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补助经费100000.00元,主要用于支付保山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委托业务费,项目通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性分析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进一步提升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质量,确保建设项目对辖区内环境影响降低。

7.生态环境监测项目补助资金150292.80元,主要用于昌宁县域生态考核、生态文明县创建、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创建、河长制、黑臭水体整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昌宁县中心城区噪声考核和生态环境执法提供监测数据。

8.昌宁县生态网络监测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1870000.00元,主要用于配置监测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及购置耗材、仪器设备的维修等,提高昌宁县环境监测应急快速响应能力。

9.罚没收入清算补助经费(单位资金)29626.00元,主要用于环境执法各项工作支出。

10.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经费(单位资金)1149097.86元,主要用于完成2019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支付昌宁县茶叶种植基地土壤安全利用项目的验收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委托业务费等。

11.县财政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县域考核(单位资金)790081.62元,主要用于实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项目,开展2023年度县域生态质量考核工作,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确保顺利通过年终省厅县域生态考核,确保县域质量稳中有升。

12.县财政拨入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单位资金)2600000.00元,用于完成昌宁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11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424468.30,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4.84%。与上年相比减少7886299.74元,下降48.35%,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机构改革,在职人员减少,基本支出较上年减少,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034189.08上年减少735806.30元,下降15.43%公用经费支出450669.92上年减少68045.52元,下降13.11%二是项目支出3939609.30元,较上年减少7082447.92元,下降64.26%,去年同期实施涉农整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已完工,今年同期无此项目,所以造成今年单位支出大幅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49383.9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3%。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449383.98元,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12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20877.76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7306.22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289637.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4%。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89637.00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109881.75元、事业单位医疗69745.23元、公务员医疗补助99655.76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0354.26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7628483.3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0.55%。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2332524.91元,其中:行政运行2332524.91元;环境监测与监察389367.30元,其中: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100000.00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89367.30元;污染防治147900.00元,其中:水体147900.00元;自然生态保护1377000.00元,其中:农村环境保护1377000.00元;污染减排3276349.11元,其中: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3276349.11元;其他自然生态保护支出105342.00元,其中:其他节能环保支出105342.00元

11.城乡社区(类)支出56964.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68%。主要用于其他城乡社区支出56964.00元,其中:其他城乡社区支出56964.00元。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5000.00,决算为11243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5000.00元,决算为10493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3.33%,完成年初预算的99.93%;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000.00元,决算为7503.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6.67%,完成年初预算的75.03%,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7503.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5000.00元,支出决算为11243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预算为105000.00元,决算为10493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3%;公务接待费支出年预算为10000.00元,决算为750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5.03%。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规格等;从严安排出车、控制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严控制用车费用,严禁公车私用。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629.76元,增长1.4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59.76元,增长0.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570.00元,增长26.46%。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级检查考核督查等次数比上年增加,导致我单位公务接待费比上年有所增加。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机要通讯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9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对单位中心工作进行督查、检查、考核、巡视等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50669.92元,比上年减少68045.52元,下降13.12%,主要原因是2023年机构改革,在职人员减少,所以核定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82195.92元、印刷费9980.00元、邮电费4776.00元、差旅费9910.00元、公务接待费7503.00元、工会经费803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4930.00元、其他交通费用149875.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资产总额13193808.36元,其中,流动资产2760067.35元,固定资产10069230.45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364510.56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030198.66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998553.28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4945.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874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6205.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4945.00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54945.00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3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监督索引号530500032002005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