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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2-0927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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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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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辖区内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各重点企业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排污口设置,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辖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参与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15.职能转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受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在辖区内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6.完成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昌宁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抓好政治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年内局党组开展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12次、专题研讨4次,上党课4次,召开民主生活会1次、组织生活会2次、党员大会10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12次、红色体验2次、知识竞赛4次,参加各级政治理论学习及党建知识业务培训30余人次,党员干部培训覆盖率达100%。健全完善《党组意识形态学习培训制度》,利用例会学习、理论中心组学习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开展情况:

(1)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察整改。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我县共收交办来电信访投诉举报件4件,督察组反馈我县12个共性问题。4件投诉件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完成县级验收,10月22日向市级申请销号验收;反馈的12个共性问题已完成整改9个,正在整改3个。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共反馈存在问题企业64家企业、183个问题,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62家、181个问题,正在整改2家企业2个问题,并对3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61万元。省委省政府第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督导检查组对昌宁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共反馈问题3个,目前已完成整改2个,正在整改1个。市委第六巡察组于2021年8月10日至9月9日对我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巡察,共交办的25个问题,共制定80条措施,目前已完成问题整改15个问题64项措施。

(2)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印发《昌宁县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汽车维修、包装印刷、塑料制品行业、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和治理。联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12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六个百分之百”防扬尘措施及细化标准,对城区建筑工地开展全面检查;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城市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达到75%;联合交警、道路运输部门开展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检专项执法行动2次,抽检柴油货车57辆、非道路移动机械10台,合格率均达100%;制定《昌宁县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划定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等宣传平台发布《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从监测结果看,1—12月份,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100%。制定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全县水源地保护工作推进会,全力推动13个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和整治工作。开展枯柯河流域污染状况调研2次,召开综合整治现场会2次,制定印发《枯柯河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城区医院、县城屠宰场、县城垃圾填埋场等9家企业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改造、安装和联网工作;召开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环境管理工作会议,完成20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能力情况排查及医疗废水监测工作;右甸河“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于8月30日在生态环境部官网进行公示。从水质监测结果看,1—11月份,国控、省控、县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Ⅱ类标准。完成尾矿库核查甄别工作,确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按照《尾矿库清单及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要求》核实完善尾矿库信息,制定印发《昌宁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一库一策”加快实施治理,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5家停产涉重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目前昌宁县5家涉重金属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昌宁县锡矿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现场踏勘调研;根据“一废一库一品”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核查清单要求,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抽查的8家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报废取水井2个,并完成回填;完成中煤•云南柯街温泉小镇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工作,全县土壤环境保持稳定。

(3)强化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完成空气、地表水、饮用水、重点污染源等各项监督性和执法监测任务;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空气自动站的运维管理,对湾甸断面水质自动站采水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投资690万元完成实验室改造和监测设备购置,监测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抓实排污许可自行监测工作;督促指导31家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完成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和监测数据的录入工作;健全流域水质监测体系,在现有国控、省控水质监测网的基础上,增设枯柯河流域4个监测断面,增设河长制监测断面3个。

(4)加强环境执法监管。2021年,共选派45人次,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种执法检查15轮次,参战人员的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出动执法人员330余人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135家次,其中“双随机”26家次;年内共收到信访投诉举报件61件,现已全部办理结束,办结率100%;设立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明确22名专兼职人员,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5)深化环评审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共计审批事项8项,配合做好永昌、弥链、昌链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环评审批;2021年完成行政许可6件、备案登记表36个、竣工验收备案12件,发放项目管理通知书11家、项目选址28个、复函10个、环评审查意见建议49个,指导43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和410家排污登记单位的填报单位开展自检自查,完成排污许可证发证、延续、变更18家,排污登记新增及变更34家。

(6)加快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完成10个续建项目建设,投入资金2252万元;11乡镇(田园、卡斯除外)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已完工,投入涉农资金422万元;漭水镇小湾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已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900万元;年内完成46个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40.89%;申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个,申请专项资金4400万元,争取到位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325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8574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09.2%。

(7)持续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成果。建立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成果巩固措施,全面加强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与生态生活等方面的示范创新。及早谋划“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制定《昌宁县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方案》,9月14日召开创建工作启动会,完成第一批资料收集工作。

(8)深入开展环保宣教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开展“万名党员进党校 善洲故里先锋”专题宣讲为契机,开展生态文明、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题宣讲6场次,培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1200余人。二是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紧扣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志愿服务、“环保知识进校园”“保护母亲河”、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宣传等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举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场宣传活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8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2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2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度收入合计23,720,523.2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412,097.87元,占总收入的27.03%;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7,308,425.36元,占总收入的72.97%。与上年对比减少17,041,638.92元,下降41.81%,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17,041,638.92元,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减少3,150,000.00元、省级竞争立项资金减少11,750,000.00元,县财政拨入2021年涉农整合资金减少5,025,500.00元,2019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减少10,112,925.36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度支出合计27,677,849.27元。其中:基本支出5,091,291.91元,占总支出的18.39%;项目支出22,586,557.36元,占总支出的81.6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8,431,068.35元,增长43.81%,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463,309.44元,项目支出增加8,894,377.79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091,291.91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63,309.44元,下降8.34%,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减少364,191.17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95,191.87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减少3,926.40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469,708.87元,占基本支出的87.7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621,583.04元,占基本支出的12.2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2,586,557.36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894,377.79元,增长64.96%,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拨入项目资金,其中2021年涉农整合资金5,025,500.00元;2019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0,12,925.36元;按进度拨付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2,250,000.00元;省级竞争立项原生态网络应急能力项目2,430,034.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工作开展情况:昌宁县田园镇德馨低碳社区项目支出1,220,000.00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补助经费支出200,000.00元;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补助经费支出56,230.00元;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200,000.00元;水气土污染防治考核工作补助资金支出69,822.00元;昌宁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支出350,000.00元(其中交回市财政10,000.00元);昌宁县生态网络监测应急能力建设项目支出2,150,000.00元;昌宁县2021年垃圾收集设备购置项目支出597,500.00元;昌宁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支出3,635,000.00元;枯柯河流域昌宁县考核断面水质提升工程—昌宁县柯街镇玉地里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出460,000.00元;枯柯河流域昌宁县考核断面水质提升工程—昌宁县翁堵镇明山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出140,000.00元;昌宁县卡斯镇水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治理项目950,000.00元;昌宁县柯街镇华侨社区、勐统镇马家田社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出375,000.00元;昌宁县怒江流域枯柯河柯街断面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出900,000.00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收入返还)补助经费支出15,596.00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经费支出280,034.00元;昌宁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支出605,150.00元;昌宁县漭水镇小湾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出2,000,000.00元;昌宁县橄榄河流域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支出2,762,925.36元;保山市昌宁县怒江流域枯柯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湾甸(一期)项目支出2,800,000.00元;昌宁县茶叶种植基地土壤安全利用项目支出1,941,000.00元;昌宁县农村生活源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实施方案支出240,000.00元;昌宁县土壤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支出638,300.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787,097.8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46.20%。与上年对比增加7,821,666.98元,增长157.52%。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1,238,516.98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910,613.38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331,830.00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减少3,926.40元;项目支出增加6,583,150.00元,其中:枯柯河流域考核断面资金增加2,225,000.00元,生态网络监测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增加2,150,000.00元,漭水镇小湾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增加2,000,00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36,417.2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1%。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436,417.2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18,154.24元;行政单位离退休1,2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7,062.96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350,263.0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74%。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350,263.06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101,823.42元;事业单位医疗136,927.52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11,512.12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11,965,050.6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3.57%。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2,252,679.33元;其中行政运行2,052,679.33元,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200,000.00元;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56,230.00元其中: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200,000.00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56,230.00元;污染防治支出2,294,822.00元,其中:大气69,822.00元,水体2,225,000.00元;自然生态保护2,605,150.00元,农村环境保护2,605,150.00元;污染减排支出4,556,169.28元,其中: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4,556,169.28元。

11.城乡社区(类)支出35,367.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28%。主要用于其他城乡社区支出35,367.00元。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30,000.00元,支出决算为108,391.00元,完成预算的83.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5,000.00元,完成预算的80.7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391.00元,完成预算的2.6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规格,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严禁公款私请等;我局从严安排出车、控制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从严控制用车费用,严禁公车私用。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2,668.00元,下降2.4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动;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668.00元,下降44.03%。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规格,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严禁公款私请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5,000.00元,占96.87%;公务接待费支出3,391.00元,占3.1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5,000.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05,000.00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391.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391.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部门中心工作需要而发生的8批次54人次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15,557.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01,217.91元,下降28.07%,主要原因是培训费减少7,610.00元;办公费减少10,216.07元;印刷费减少4,032.00元,邮电费减少31,339.55元;差旅费减少83,279.43元;工会经费增加1,600.00元;公务接待费减少5,068.00元;水电费、手续费等减少15,976.85元;公务用车维护费减少20,000.00元;其他交通费用增加11,200.00元;劳务费减少36,496.01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80,600.00元;印刷费20,000.00元;邮电费4,800.00元,差旅费80,966.00元;公务接待费3,391.00元;工会经费88,0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000.00元;其他交通费用131,600.00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2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资产总额8,114,832.94元,其中,流动资产3,213,736.62元,固定资产7,845,110.38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446,340.00元,其他资产0.00(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7,722,080.13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406,662.48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1505187.00

3213736.62

7845110.38

3483274.26

806251.00

0.00

3555585.12

0.00

0.00

446340.00

0.0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48,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48,00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 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本单位不涉及专用名词。

监督索引号530500032002005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