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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69183-5-/2020-102300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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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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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执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辖区内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各重点企业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排污口设置,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辖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参与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15.职能转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受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在辖区内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6.完成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昌宁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牵头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按照《昌宁县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牵头统筹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一是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制定《昌宁县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市级下达我县大气重点减排项目共6个,分别为:贞元公司和盛吉公司工业硅冶炼炉脱硫工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削减污染物种类分别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截至目前,完成贞元公司工业硅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从运行情况看,脱硫系统集气率达90%以上,综合脱硫率达60%以上;盛吉公司工业硅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项目未按期完成,于2019年12月27日停产整治;完成昌宁县13家“散乱污”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其中关停取缔3家,升级改造10家,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全部完成整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工业窑炉治理;正在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并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印发《昌宁县城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实施方案》,完成县城建成区燃煤锅炉摸底排查,昌宁县建成区共有5家锅炉使用单位,有6台锅炉,截至2019年12月底全部完成淘汰或改造;完成2家糖厂(昌宁康丰公司、恒盛公司卡斯糖厂)烟气除尘设施改造工作;编制《昌宁县城市规划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7日正式发文实施;完成2019年度大气总量减排材料上报工作。二是加快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制定印发《昌宁县饮用水源地攻坚战实施细则》《昌宁县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方案》。2019年市级下达我县水重点减排项目2个,分别为:县城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昌宁生物资源加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截至目前,完成昌宁县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评估,形成调查清单和评估清单;全面落实河(湖)长制,重点推进右甸河生活污染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引导农民合理选药、科学施药、交叉用药,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按照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降低重点流域的污染负荷;抓好小湾库区污染治理,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控制船舶码头污染,保障水质优良;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1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工作;完成37座加油站油气回收和地下油罐改造工作,有效降低加油过程和储油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完成2019年度水污染总量减排材料上报工作。三是认真开展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录入填报系统,在此基础上,将全县5家重金属企业(昆明颢煜灵有限公司昌宁铜矿分公司、昌宁县光山锡矿有限公司、昌宁县松山锡矿有限公司、昌宁盛鼎矿业有限公司、昌宁县锡矿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日常监管,目前全县5家涉重金属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按照市级关于“不新增排放量”的考核要求,昌宁县完成2019年度重金属减排考核任务。四是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我县共核发排污许可证8家,其中2019年核发4家。

2.加快实施和储备环保项目。一是完成固定资产入库项目8个,入库资金15482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03.21%。二是完成服务项目1个(云南天兆集团养殖项目)、引进项目1个(昌宁天悦山泉水厂非酒精类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到位资金8000万元)、储备项目1个(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建设项目)。三是完成大田坝镇、耇街乡小湾库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橄榄河流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扫尾工作,正在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浦发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完工,正在组织验收;国开行环保项目由于资金原因,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目前正在开展收方计量、中期结算工作。四是申报重点项目申8个,申请资金20127.36万元。年内下达环保专项资金2341万元,计划2020年实施。

3.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对接,重点展示我县生态示范县创建优势,确保到2020年38项生态创建指标全部达标,将昌宁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纳入全市创建重点。

4.强化环境执法监管。2019年共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件36件,所有来电来信来访全部已按时回复和办结;查办环境违法案件10起,处罚金额114.92万元。年内无重大资源破坏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5.有序推进年度常规工作。一是完成《昌宁县声功能区划(2019—2029)》编制工作,县人民政府于6月21日正式发文实施。二是加快污染源普查核算工作,完成工业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源、生活源、农业源5大源537家污染源核算工作。三是严把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关口,年内共完成25个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取消了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事项。四是完成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月完成河流国控监测断面湾甸(手工监测点)、省控监测断面柯街县控监测断面九甲大坝年度监测工作,按季度完成河西水库、麻地河水库及清灵寺(备用饮用水源地)监测工作,按要求完成国控企业、省控企业、县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县城垃圾填埋场、城区噪声环境质量等常规性监测工作,出具各类监测报告152份。监测结果显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Ⅱ类标准,流域地表水水质达Ш类标准,达标率均为100%,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9.7%。五是完成前三季度县域生态考核材料上报工作,2018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为“基本稳定”。六是完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事项10项,占 35.7%,正常推进18项,占64.3 %。

6.抓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一是认真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按照县委“三深入”专项行动要求,挂包工作每月开展“三深入”不少于2天,提出帮扶措施10条,投入帮扶资金3.1万元。二是顺利完成棚户区包保任务。我局共包保棚户区改造5户,于6月26日全部完成签约。三是抽调专人参加“美丽县城”建设、“四创”、高速公路建设等工作。四是完成5件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委员提案面商答复工作。五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集中梳理,我局进展政务服务中心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间均达50%以上,行政处罚无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氛围。

7.利用世界地球日、中国水周、6·5世界环境日、宪法日等重要节庆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并将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纳入“万名党员进党校·善洲故里先锋行”专题培训,截至目前,共举办培训班26期,党员受宣面达6000余人。

8.利用每周一例会学习和中心组集中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专题教育,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次,主要领导上党课6次,开展不做“昏官、懒官、庸官、贪官”开展专题讨论1次、廉政提醒谈话2次、纪律作风督查15次,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是与非、情与法、亲与清、俭与奢、苦与乐、得与失的关系,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部门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1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1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度收入合计13950700.4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950700.40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8777989.55元,增长169.7%,主要原因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增加,新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及水污染防治项目6850000.00元,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湾甸水环境二期4000000.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度支出合计3114597.27元。其中:基本支出3100700.40元,占总支出的99.55%;项目支出13896.87元,占总支出的0.4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6376616.71元,下降67.18%,主要原因分析上年橄榄河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基本完工,支付进度上年基本支付完成。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100700.4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4044.45元,下降1.4%,主要原因为工资和福利支出较上年减少93254.00元,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减少32729元,职工基本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增加199812.26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79%;办公费增加40046.54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1195.00元,印刷费减少19325.00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2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896.87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332572.26元,下降99.78%,主要原因上年橄榄河土壤污染防治项目5445503.13元基本完工,工程支付进度上年基本支付完成。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14597.2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对比减少6376616.71元,下降67.18%,主要原因为基本支出减少44044.45元,其中人员经费减少93254.00元,日常公用经费减少14555.45元;项目支出减少6332572.26元,主要原因为水体、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支出减少10836103.13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0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57%。主要用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正常运转日常支出;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07555.1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87%。主要用于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89338.4元;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216.72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199812.2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42%。主要用于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133041.86元;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66770.4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2527229.8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14%。主要用于2110101行政运行2513333.02元;2110302水体4000000.00元;2110399 其他污染防治支出6850000.00元。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87500.00元,支出决算为39355.19元,完成预算的55.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1150.19元,完成预算的48.0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205.00元,完成预算的70.16%。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宴请、接待规模和规格,不上高档菜、不上烟、不上酒,严禁公款私请等;我局从严安排出车、控制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从严控制用车费用,严禁公车私用。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45600.81元,下降53.6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4369.81元,下降52.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231.00元,下降57.78%。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宴请、接待规模和规格,不上高档菜、不上烟、不上酒,严禁公款私请等;我局从严安排出车、控制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从严控制用车费用,严禁公车私用。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150.19元,占79.15%;公务接待费支出8205.00元,占20.85%。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150.19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1150.19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8205.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8205.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8682.02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4555.45元,下降3.7%,主要原因为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14555.45元。其中:行政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8682.02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4555.45元,下降3.7%,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14555.45元,其中办公费增加40046.54元,工会经费增加3154.02元,公务接待减少11195.00元,印刷费减少19325.00元,邮电费减少7739.8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28849.81元,差旅费减少35737.47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资产总额15132152.83元,其中,流动资产11856711.32元,固定资产2885425.67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390015.84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0307458.18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10767329.93元,固定资产减少453495.4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0元,无形资产增加6376.32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78平方米,账面原值1600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6项,账面原值331166.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5132152.83

11856711.32

2885425.67

2653165.05

93333.04


138927.58



390015.84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表公开09表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详见附表公开10表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详见附表公开11表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表公开12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468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