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19-1022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文号 |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46801000 | 浏览量 |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46801000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昌宁县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昌宁县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环保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1〕181号)执行。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配合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有关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意见。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4.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重点示范区域的环境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6.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8.负责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9.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负责管理排污权交易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1.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2.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13.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坚持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2.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强化源头防范、预防为主,严把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关口,坚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3.坚持环境监管与排污许可相结合。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审核排污企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环境管理、监察、监测数据联合审查和验收,确保上报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坚决关停取缔。
4.加快实施环保项目。主要完成续建的浦发基金和国开行贫困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耈街、大田坝小湾库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同时积极争取各级环保专项项目资金支持。
5.持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水环境方面:按照昌宁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沿江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右甸河、枯柯河等流域水环境质量;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环境空气方面:按照昌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源头监控,注重过程监管,实施末端治理,努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方面:按照昌宁县中心城区噪声功能区划,建立噪声源长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对布局不合理、扰民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工业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固体废弃物污染方面:开展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中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有效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深入开展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专项检查,确保区域内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及时处置或利用。污染源普查方面:严格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2018年完成全面入户调查,2019年完成数据核算及上报普查成果。
6.认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按季度完成县城饮用水源和备用饮用水源监测工作,按丰、平、枯三个水期完成河流省控监测断面(枯柯河)和县控断面(右甸河)监测工作,按要求完成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考核与评价工作提供科学数据。同时,监督性监测数据还将作为排污税核算征收的重要依据。
7.抓实环保宣教工作。认真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载体的作用,努力搭建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保宣教平台,围绕环保重点工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围绕环境保护工作亮点特点,加强环境新闻宣传报道,积极推进全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部门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1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1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5,172,710.85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172,710.85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34,072,330.15元,减少86.82%。主要原因分析为上年小湾库区和传统村落等基建项目大部分完工,导致减少支出38,700,000.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9,491,213.98元。其中:基本支出3,144,744.85元,占总支出的33.13%;项目支出6,346,469.13元,占总支出的66.8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36,313,827.02元,减-79.28%。主要原因为:
1.人员经费增加,新增支出786,584.2元;
2.日常公用经费减少,减少支出530,117.82元;
3.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减少37,467,600元,小湾库区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基本完工;
4.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增加504,069.13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环境保护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144,744.85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36,880.35元,主要原因为:
1.人员经费增加,新增支出786,584.2元,增加40.03%,原因为人员编制增加,追加人员工资。
2.日常公用经费减少,商品服务支出减282,811.22元,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减69,690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50%,人均120,935.10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50%,人均17,097.28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环境保护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346,469.13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696,350.87元,主要原因为:
1.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减少37,467,600元,减少89.74%,项目开展进度为98%。
2.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增加1,560,0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91,213.98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减少36,313,827.02元,减少79.28%,主要原因为:
1.人员编制增加,经费增加,新增支出649,703.85元;与上年同期增加40.03%。
2.日常公用经费减少,较上年商品服务支出减282,811.22元,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减69,690元。减少25.82%。
3.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减少37,467,600元,减少89.74%,项目开展进度为98%。
4.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增加1,560,0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00,5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11%。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200,500.00元;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31,615.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9%。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9,548.48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22,067.4元。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8,959,098.1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4.39%。主要用于行政运行2,612,628.97元;水体700,000.00元;其他污染防治支出5,445,503.13元;环境监测与信息50,000.00元;其他节能环保支出150,966.00元。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87,500.00元,支出决算为84,956.00元,完成预算的97.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5,520.00元,完成预算的100.9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436.00元,完成预算的70.6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接待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减少8,064.00元。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24,638.58元,下降22.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7,031.58元,下降20.6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7,031.58元,下降28.1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
1.公务用车改革,车辆运行维护费随之减少;
2.接待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减少8,064.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5,520.00元,占77.12%;公务接待费支出19,436.00元,占22.8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00个,累计0.0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5,520.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0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65,520.00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与监察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436.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9,436.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77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相关的省、市、县开展工作及联系上报材料等发生的接待支出。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昌宁县环境保护局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3,237.47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36,880.35元,减少25.82%主要原因为:
1.上年度基础设施类及行政事业类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工,办公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随之减少;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办公费40,408.49元、电费2,642.58元;
(2)印刷费19,325.00、邮电费142,99.80元;
(3)手续费560.00元、水费1,418.10元、差旅费56,431.47元、维修维护7,960.00元、会议费5,000.00元、培训费7,400.00元、公务接待19,436.00元、专用材料6,350.00元、劳务费4,244.56.00元、工会经费33,161.47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000.00元、其他交通费用114,6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昌宁县环境保护部门资产总额6,245,967.29元,其中,流动资产1,089,381.39元,固定资产5,156,585.9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0.00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0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0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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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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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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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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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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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6,245,967.29 |
1,089,381.39 |
5156585.9 |
2715913.26 |
602400 |
183827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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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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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附表10)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附表11)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附表12)
(四)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附表13)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学校的学费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各种杂项收入及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的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468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