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8169183-5/20260608-00010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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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县河西水库、麻地河水库、卡斯镇兰山水库、勐统镇(更戛乡)大城水库、湾甸乡马家田龙洞、温泉镇方家寨水库、耈街乡水炉箐河、鸡飞镇立影水库、大田坝镇亮洞水库、漭水镇黄芩山洼、漭水镇丫口子小河、柯街镇田坝山水库(田园镇)、翁堵镇后山龙洞、珠街乡羊肠洼水塘,以及更戛乡桂花树水库、大田坝镇大菠萝箐水库、翁堵镇红花林水库、柯街镇大炉河水库、卡斯镇磨坊坡水源地、勐统镇芒博河水源地、湾甸乡姚关河水源地、耈街乡大白岩子山水源地、温泉镇赶街路河水源地、鸡飞镇立木山河水源地、珠街乡干河箐水源地等2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垂钓、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捕捞活动;

2.放牧、放养畜禽,丢弃动物尸体;

3.烧烤、野炊、露营、餐饮、游泳、洗涤;

4.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油类及其他废弃物;

5.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安全关系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劝阻污染和破坏行为。凡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昌宁县水务局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及组织依法从严处罚;造成水源污染或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举报电话:0875-7130276;

昌宁县水务局举报电话:0875-713025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