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10_C/2017-0704004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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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云南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环保、林业、国土、水务、农业、公安、旅游等部门对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监管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建设情况
(一)保护区成立情况。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于1997年8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属自然生态系统类别、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中型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具有较强水源涵养功能的半湿润常绿阔叶林、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和以林麝、猕猴、黑熊、穿山甲、小灵猫、大灵猫、白鹇、原鸡等为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区以澜沧江两岸的天堂、江边国营林场所属国有林为核心区和科学实验区,以澜沧江两岸及与国有林紧密相连和田园镇、漭水镇、大田坝镇、耇街乡的部分集体林为缓冲区。保护区的总面积19679.3969公顷,其中核心区5816.3969公顷,缓冲区11717.9509公顷,试验区2144.521公顷。2003年2月,昌宁县启动省级保护区申报工作,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昌政发〔2003〕12号),市人民政府于同年3月向省政府转报《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澜沧江自然保护区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保政发〔2003〕31号)。申报过程中,由于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未通过省级专家评审。目前,保护区由江边国营林场和天堂国营林场负责管护。
(二)规划修编。由林业局牵头,对保护区面积进行重新核实,设置界碑和“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标识牌,2017年4月委托云南省调查规划设计院生态分院对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总体规划,将与原自然保护区紧密相连生物多样性丰富应当进行保护的部分林区纳入保护区范围,保护区面积将增加到24000公顷左右。现实地调查规划、资料收集、汇总、文本编制工作已经结束,正申请市局审验,待市局审验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搭建管理机构。昌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批准成立昌宁县澜沧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县林业局挂牌机构,核定事业编制26名,在林业局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使用。昌宁县林业局于2017年2月24日正式挂牌成立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核定编制数26名,下设办公室、资源保护管理股、科研宣教股、天堂管护所和江边管护所;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完善各项规章制定和考核办法,制定出台《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四)保护区调整情况。昌宁县澜沧江自然保护区成立至今,县人民政府先后3次对保护区进行了调整。其中:2006年8月对小湾水电站库区内18.7718公顷保护区调整为非自然保护区,以满足位于淹没区和失稳区部分群众出行条件。2009年8月,为满足昌宁县城至耈街(四季利河)管理建设的需要,调整保护区面积7.2752公顷。2012年9月,将保护区内分布的自然村庄、基本农田、硅矿矿区、商品林地、拟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共计14156.557公顷调整为非自然保护区,因部分项目被冻结,实际使用10805.223公顷。调整后该保护区范围、功能分区、地形地貌、景观带未发生改变。以上3次共调整保护区面积14182.604公顷,实际使用10831.27公顷,未使用3351.334公顷。
(五)资金投入情况。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自然保护区专项工作经费,2017年工作经费已拨付到位。
二、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情况
(一)排查情况。位于保护区周边的建设项目共3家,其中昌宁县松子山风电场于2011年10月取得云南省发改委能源局核准立项(云能源水电〔2011〕159号),2012年7月进入国家能源局增补(国能新能〔2012〕220号),同年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2年11月26日获得省环保厅批复(云环审〔2012〕425号),2014年10月份完工,2016年11月23日通过保山市环保局验收(保环准〔2016〕78号)。110KV输电线路工程于2013年9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市环保局批复(保环字〔2013〕194号),起于松子山风电场升压站,止于柯街变电站,全长26.4KM,单双回架设,全线采用铁架64基,塔基占地5624平方米,2015年12月25日通过保山市环保局验收(保环辐验〔2015〕2号),目前运行正常。该项目建设用地于2012年从昌宁县县级自然保护区内调出。漭水镇众鑫采石场及耈街乡老地宝临时采石场于2017年3月31日由昌宁县人民政府带领各职能部门予以关停,并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第七督察组提出昌宁县政府五年内3次批准调减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致使保护区面积由30379公顷降至16197公顷的问题,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将松子山风电场一期、二期及金马风电场未使用面积3488.4009公顷林地重新调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自然保护区面积由原来的16190.996公顷增加到19679.3969公顷。并成立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设天堂管理所和江边管理所,并设置保护碑、保护界标识牌。我县所涉整改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存在问题及困难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一是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以来,没有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只由天堂国有林场、江边国有林场在管好国有林的同时协调管理,存在经验不足、管理不到位。二是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林农交错,群众进入林区生产经营活动频繁,林农的林地除公益林补偿外无其他收入,存在禁止林农进入林区活动难的问题。三是经费投入和项目实施较少,科研及管护基础设施薄弱。
(二)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方面。由于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寨较多,村民的农事活动难免对保护区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
(一)问题整改落实和时限。明确由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编办、县委政研室,涉及乡镇配合,对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依法实施监管。
(二)责任追究情况。在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中涉嫌违纪问题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下步工作意见及建议
(一)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对出现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土地、违法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活动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立案查处。
(二)强化管理利用。依法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生态健康发展。进一步探索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措施,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好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宣传设施投入,利用现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自然保护区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保护区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意义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