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10_C/2017-0704003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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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保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7﹞21号)要求,县委县政府及时将23项整改任务分解到11个主责部门,截至6月13日已完成整改13项,正常推进10项。
一、完成整改事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监管网络划分及“土政策”清理工作情况。责任单位:昌宁县环保局;责任人:周富军。
整改情况:制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昌政办发〔2015〕36号)、《昌宁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8号),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及转移核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授权后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结。
2.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责任单位:昌宁县林业局;责任人:杨志军。
完成情况:一是完成《湿地资源专项保护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定期对植被类型、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外来入侵植物等进行监测。
3.主要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分值问题。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人:谢斌。
完成情况:在《昌宁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及部门综合考核方案中,把“生态环保”纳入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所占分值均为2分。
4.近三年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增减情况。;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责任人:王一升。
完成情况:近三年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
5.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资金及《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人:马玉春。
完成情况:昌宁县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16年以来共有36家矿山企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18万元。
6.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人员、基础设施等能力建设及执法执勤用车问题。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人:周世珍、唐建红。
完成情况:一是县委编办于2017年3月18日对县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以及人员编制进行调整,将县环境监察大队编制数由原来的2名暂定编调整为1名行政编制和3名待消化暂定编制。二是昌宁县车改后县环保局尚保留有1辆环境监察执法车辆,在此基础上,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7日作出批复,将环境保护执法执勤用车通过县级综合用车平台予以保障。三是昌宁县环境监测站建有2幢框架结构业务用房1225m2,其中实验室1000m2,办公用房225m2。配备实验室仪器设备90台(套),配齐所需办公设施。从2015年开始,县人民政府将每年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的环境质量监测费用100万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设立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五是关键市委编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要求,县委编办于2017年6月3日召开编委会,对环境监测站及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的编制重新进行核定,核定后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事业编制均达到10名,并撤销局机关环境监察大队,增设法规宣教股,人员编制不变。
7.自然保护区内的省级发证采矿权退出方案制定情况(自然保护区数量、省级发证采矿权数量)。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人:马玉春。
完成情况: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没有省级发证采矿权的采矿单位。
8.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频繁整改情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工矿用地、旅游设施等人工设施清退情况(保护区数量、设施数量)。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责任人:杨志军。
完成情况:昌宁县共清理关闭位于澜沧江自然保护区周边的2家采石场,并完成植被恢复。
9.保山市共3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责任人:周富军。
完成情况:昌宁县排查出的6个违规建设项目已全部完成整改,并对昌宁县桦东木业及昌宁县茶艺坊实施行政处罚。
10.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松懈,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随意调整问题严重。市(州)、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普遍存在“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现象,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下降。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责任人:杨志军。
完成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林业、安监、环保、国土、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对澜沧江自然保护区内非法人类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11.保山市昌宁县政府五年内3次批准调减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致使保护区面积由30379公顷降至16197公顷(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责任人:杨志军。
完成情况:一是明确由林业、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国土、水务、安监、财政和涉及乡镇配合,对保护区面积进行重新核实,设置界碑和“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标识牌;县人民政府将松子山风电场一期、二期及金马风电场3488.4009公顷林地重新调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自然保护区面积由原来的16190.996公顷增加到19679.3969公顷。二是成立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编制数26名,下设天堂管理所和江边管理所,制定出台《澜沧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三是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自然保护区专项工作经费。我县所涉整改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在保护区调整中涉嫌违纪问题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12.云南省矿山总数与《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确定的规划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保山市矿山总数、市矿产资源规划目标数、为控制矿产资源过度开发无序开发所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人:马玉春。
完成情况:昌宁县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为112个,实际办理采矿权74个,无过度无序开发现象发生。
13.“三江”流域中小水电开发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2013年以来,全省水电站弃水问题突出,呈现过剩现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人:杨存伟。
完成情况:一是已建和在建水电站取水坝增设改造和建设泄流设施,保证下泄生态流量为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的10%,作为下游河道生态用水,以维持拦河坝下河段的生态系统。二是责成电站业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备案,按预案执行。三是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意见的通知》(保政发〔2016〕46号)要求,对已核准但建设缓慢的10个水电项目,要求2018年建成发电。
二、正常推进事项
1.昌宁生物资源加工特色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人:陈晓毅。
完成情况:昌宁生物资源加工特色工业园区田园片区内建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关停拆除,正在进行田园片区园区总规及规划环评修编;柯街片区尚未开发。
2.昌宁生物资源加工特色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人:陈晓毅。
完成情况:一是完成项目可研报批工作;二是委托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是委托云南荣谦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四是与云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田园片区基础设施项目PPP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五是项目用地调规已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
3.在煤矿整顿工作中,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境保护措施部署不具体。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责任人:谢弘宏。
完成情况:正在组织对全县煤炭行业环评手续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昌宁县红星煤矿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2017年以来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传达学习、研究部署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八文件”情况。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责任人:字庆明、杨辉。
完成情况:2017年以来县委常委会安排部署2次,政府常务会安排部署2次,在全县工作大会上传达学习2次,县人民政府召开环境保护专题会议4次,部门联席会5次。
5.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畜牧局);责任人:黄有权、兰春宁。
完成情况:2017年3月6制订印发《昌宁县畜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目前已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初稿,正在征求各部门意见。计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批并组织实施。
6.“水十条”工作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责任人:周富军。
完成情况:制订印发《昌宁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165号),建立全县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考核办法,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思路,以维护好优良水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深入开展澜沧江、怒江两大水系综合治理。委托云南省环科院编制昌宁县枯柯河水体达标方案,目前已完成文本编制工作并通过市级技术审查,计划6月底前完成报批。
7.继续加快推进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淘汰计划及2017年1月至今的淘汰进度、数量)。责任单位: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人:杨雪鹏。
完成情况: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向260辆黄标车主发出核查通知,完成备案处理27辆。力争2017年12月底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和已淘汰黄标车建档立卡工作。
8.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以来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问题(提供2015年以来环境案件、行政处罚、按日计罚和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及同期比较情况);西南环保督查中心2015年对保山市督查时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10家,当地仅依法查处了3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责任人:周富军。
完成情况: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昌宁县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8起,对10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建制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局;责任人:夏润南、周富军、兰春宁。
完成情况:一是加强对老城区已建污水管网的管理,对漏损管网及时进行维修改造;加快推进新城区污水管网建设,2017年计划新建污水管网5.4公里,目前正在建设;正在实施右甸河城镇核心段流域7.5公里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其中右甸农业生态园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开园。二是完成《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正在组织项目申报。三是计划投资1470万元的10个传统村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共计完成投资500万元;完成10个乡镇66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省级技术审查,申请浦发行基金950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施工设计;将全县38个贫困村农村环境整治列入国开行重点支持项目,申报资金6000万元;小湾库区4个乡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柯街橄榄河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通过省级技术审查,待批复。四是依托项目支撑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改造升级,2017年新开工建设11个规模养殖场,实现人畜分离、单独建圈、科学饲养的农户达32.8%,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76.2%。
10.全省城乡规划总体落后,建设管理水平较低,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城乡规划编制、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人:夏润南。
完成情况:2016年12月制订印发《昌宁县开展“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16〕15号)、《昌宁县农村“七改三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16〕155号),明确由县委政研室牵头,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治理工作。同时,由县住建局牵头,启动《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和《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完成13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和《县城道路网专业规划》、《县城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完成报批。集中开展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推进“两违”拆除工作,市容市貌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