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50606-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领导简介及分工情况;
(二)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情况;
(三)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四)公开年报;
(五)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