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230612-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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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9.环境保护有关信息。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
(五)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承办股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政府信息泄密的;
2.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3.未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5.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7.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以上制度从2023年6月起施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