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69183-5-/2019-0402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促进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大决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工作规划及工作方案;
2、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3、环境保护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重要工作部署;
6、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
7、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四、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重大决策预案征询有关专家意见;
2、重大决策预案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根据决策内容,每项重大决策的预公开可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五、应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至少要通过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政府召开的全县性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公开;
2、通过公告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信息公开网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