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2023-032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2022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及交存标准不作调整的公示
一、2022年,昌宁县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29.24万元,产生增值收益19.44万元,使用维修资金0.00万元。
二、结合昌宁实际,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昌住建发[2022] 50号)及《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昌宁县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昌住建发[2013] 55号)关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的要求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