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2022-122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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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昌宁县委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昌宁县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人员分流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22〕173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推进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争取保 —3—障性住房资金相关工作。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承担全县建筑业管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职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的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有关规定的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六)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行为和指导物业管理的职责。 (七)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 —4— 指导监督农村居民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九)承担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十)承担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防洪排涝的职责。(十一)承担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职责。(十二)承担防雷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防雷安全监管和规范防雷资质管理的职责。 (十三)承担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村庄环境综合治理的职责。指导集镇污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四)负责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履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责。(十五)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职责。 (十六)承担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十七)承担全县应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及其他资料接收、保管的职责。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付后的管理及维护工作,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城区户外广告、道路开挖、店面装修、城市道路、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城市照明、停车场(政府性投资)、公园广场、重要公共场所的综合管理,拟订管理办法及组织监督实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容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县城主要街道设置雨棚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以上相关职能职责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承担。 与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人民防空相关职能职责划到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抗震防震职能职责,昌宁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与管理;组织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防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工作。以上人民防空相关职能职责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承担。
第四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7 个机构:(一)办公室。综合管理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政策调研、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管理、群团及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办文办会、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督办领导班子会议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负责统筹机关资金使用、管理和调度;负责监督收费项目的收缴及使用情况;负责机关节能减排统计工作;负责意识形态、信息宣传、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机关组织保障,宣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党建工作,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员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住建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及中级职称的初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三)城市和村镇建设股。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国家宜居小镇、特色小镇等申报;负责全县农房建设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乡村振兴涉及的相关工作;指导特色民居设计成果推广应用、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工作。(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股。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和项目实施;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活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管理,指导小区物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五)建筑业管理股。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拟订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房屋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和行业计量标准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指导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建筑节能减排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及纠纷处置工作;负责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六)抗震防震消防股。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震害进行调查;指导全县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指导监督农村居民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和管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县域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抽查、备案;依法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未经消防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消防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七)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负责指导和规范住建行业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要政策研究和政策解读;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住建系统行政权责清单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住建行业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4 名。其中, 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局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 名:副局长4 名。股所级领导职数 7 名。 第六条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12 月1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