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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6-8-10_B/2015-1224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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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取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工程地规划许可证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报件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许可项目移交规划监察支队和各乡镇村建管理部门,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5]132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阶段责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以下

6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液化燃气瓶装供应门市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全部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违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城建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全部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落实进行许可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5]132号),由市级部分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10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核准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5]132号),由市级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阶段责任: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企业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企业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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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5]132号),由市级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违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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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5]132号),由市级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落实进行许可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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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全部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落实进行许可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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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全部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阶段责任: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企业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企业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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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由市级全部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企业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企业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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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竣工后的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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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挖掘修复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竣工后的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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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燃气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文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5]132号),由市级下放到县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7120859、7120928,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昌宁县委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7120223;

3.信函投诉:昌宁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875-7130978

邮政编码:678100

4.网站:昌宁县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www.zj.yncn.gov.cn),电子邮箱:cnxjs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