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2025032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3-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2号)有关规定以及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昌宁县2024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2025年交存标准公告如下:
一、2024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
2024年,昌宁县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73.48万元,产生利息13.66万元,使用维修资金64.28万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昌宁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结余共8241.49万元。
二、2025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及标准
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一)昌宁县城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
按照《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昌宁县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昌住建发〔2013〕55号)文件,昌宁县城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为:砖混结构套房:10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套房:1200元/平方米、别墅:1400元/平方米、商住楼住宅:1400元/平方米、商铺:1500元/平方米;电梯房:1500元/平方米、仓库:1400元/平方米、车库:1400元/平方米;停车位:1200元/平方米。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
砖混结构套房:6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套房:72元/平方米、别墅:84元/平方米;商住楼住宅:84元/平方米、商铺:90元/平方米、电梯房:90元/平方米、仓库:84元/平方米、车库:84元/平方米;停车位:72元/平方米。
昌宁县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咨询电话:0875—7130978。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