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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6-8-/2022-0609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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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告

昌宁县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告

昌宁县各燃气经营企业、餐饮经营单位等燃气用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全县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化解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现就昌宁县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工作事宜通告如下:

2021年9月1日起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同时在第九十九条第八款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末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昌宁县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自行完成本单位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对于逾期未完成安装的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