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2019-0606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相关企业、行业协会:
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本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5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工作方案
(试行)
为确保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以下简称:监理报告制度)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要求,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工作基础,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建立政府统筹有序,部门监管有效,监理管控有力,各方信息互通,监管协同互动的良性工作格局,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实施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二、报告类别、报告内容及报告方式
(一)报告类别
1.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以下简称:监理月报);
2.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专报(以下简称:监理专报);
3.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急报(以下简称:监理急报)。
(二)报告内容
1.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上月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及有关工程质量控制情况;项目监理机构上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情况(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填报表格详见附件2);
2.监理专报: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主体责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经项目监理机构制止无效后,项目监理机构向监督机构报送的报告(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填报表格详见附件3);
3.监理急报: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质量严重失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项目监理机构制止无效后或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向监督机构报送的报告(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填报表格详见附件4)。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监理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文字、图片、照片等形式向监督机构指定的管理平台或电子邮箱报送。监理专报和监理急报在电子邮件报送的同时递交书面报告,并应以电话、签收等方式确认报告送达。监理月报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监理专报应在核实事实后24小时内上报;监理急报应立即上报。
三、监督机构对监理报告的处理
(一)监督机构在收到监理月报后,应将报告存档,对监理月报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结合监督抽查情况决定处理意见,必要时可通知或发文至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各方履职尽责、整改落实。
(二)监督机构在收到监理专报后,应对报告所反映的有关责任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责任方整改落实,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建议主管部门下达执法意见书并进行执法处罚。
(三)监督机构收到监理急报后,应立即按规定上报,并派人迅速赶赴施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视情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排除隐患。要求责任主体单位立即排除存在的较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必要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停工整改,避免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发生。
2.组织约谈。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3.通报批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曝光。
4.依法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视其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监理报告制度的实施,支持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报告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和要求监理单位缓报、虚报、瞒报,并不得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义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质量缺陷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阻挠或干预监理单位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约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曝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应支持监理报告制度的实施,积极配合监理工作,及时响应监理指令,落实监理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进行阻挠。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报告所反映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时限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对阻挠或干预监理单位履行报告制度,或不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曝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监理单位应对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对于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以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曝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本报告制度,履行职责,不承担监理报告制度工作责任。
(四)全省各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明确监理报告受理人、受理方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月报所报内容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监理专报中提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收到监理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不得对外泄漏监理报告的内容和报告人情况。对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推诿、不作为并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机构有效开展监理报告工作,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全面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和责任落实。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对执行监理报告制度好的监理单位应进行各种形式的表彰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