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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15_E/2016-032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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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备案范围不断扩大,备案程序日趋规范,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登记备案不及时等问题。为进步一完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现将加强和改进全县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劳动用工登记名册》一式两份,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送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股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续订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工资金额、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依据、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手续。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关于初次用工登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登记。

(一)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初次登记花名册、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二)用人单位初次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对记录: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使用劳动者总数、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总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使用退休人员数、使用兼职人员、外单位不在岗人员数、其他用工形式人员数、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

三、关于注销、撤销登记

(一)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劳动者花名册、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四、关于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

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到期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劳动者退休证明;劳动者死亡证明;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各用工登记备案单位涉及的相关表册须纸质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及法人印章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股报备,同时上传电子版至cnxzhcy@163.com。所需表册电子版请自行到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做好宣传,加强管理。按属地管辖、部门管辖、行业管辖的原则,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内企业的宣传和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区域内的宣传和督促管理工作,县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宣传和督促管理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的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对全县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对用人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备案,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动或失业待遇申报等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联系人:张亚娟

联系电话:0875-7130016,0875-7130176(传真)。


附件:1.劳动用工情况变化登记花名册(新签)

     2.劳动用工情况变化登记花名册(续签)

     3.劳动用工情况变化登记花名册(解除/终止)

     4.劳动用工情况变化登记花名册(变更)

     5.劳动用工初次登记花名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

     6.劳动用工初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