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4-1-/2023-033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失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技能提升、预防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哪些单位及个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单独不能参加失业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该为所有招用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有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如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目前仍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用人单位缴纳0.7%,职工缴纳0.3%。(如:一名工人的月工资为3000元,应缴纳失业保险费30元/月,其中单位缴纳21元、个人缴纳9元)。
五、参加失业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待遇?
(一)企业可享受政策。参保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政策标准的,次年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个人可享受政策。
1.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后(非因本人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向就业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可申领2个月、满2年可申领4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我县现行领金标准为1440元/月)。
2.职工医疗保险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个人参保缴费后可根据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就业服务。失业期间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单位:昌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75-7131566
联系人:杨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