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4-1-15_A/2017-1218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指引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打赢全市扶贫攻坚战。根据《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第60号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6〕19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技能分类培训指导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2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补贴范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保山市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必须占80%以上)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不少于120个课时),经考核鉴定合格,年度内给予享受一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补贴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鉴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补贴标准
(一)培训补贴标准:经培训和考核鉴定合格,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600元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后转移就业人员台账,各级人社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二)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人100元给予鉴定补贴。
三、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审批
结合保山市不同职业供求状况和产业发展需求,培训机构如需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必须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我市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工种)库内现有的工种和培训机构的师资建设能力给予审批培训工种,培训机构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考务管理和工作流程
(一)培训机构组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开班申请应包括培训大纲、人数及课时安排等内容。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按考核规范流程进行考核鉴定,并派遣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鉴定督导。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统一样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统一数据上网,统一在云南省劳动保障网上http//www.ynl.gov.cn和96128、12333进行查询。
(四)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培训鉴定结束后,培训机构凭经批准的开班申请书、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转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扶贫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代为申请协议等凭证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补贴执行时间
保山市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补贴标准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