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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2020-0911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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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昌宁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昌宁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昌宁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二章 参保的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的保障范围:第一轮(1982年至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昌宁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征地时的在册人员、申请参保时户籍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六条 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在校生及服兵役人员暂缓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筹集。

(一)本办法实施以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金。

(二)征地时征收的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所产生的利息。

(四)政府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征用的土地,每亩2.5万元;县城规划区外征用的土地,每亩2万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征收标准可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征地时,县人民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障金作为农地征收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障金等测算资料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存,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收,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

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一律不予征地。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在土地出让时,每年由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需使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当专项资金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时,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测算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补助办法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可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1.未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参保,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享受累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2.未按原办法参保,且已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3.已按照原办法参保的,按照原办法月享受待遇标准×139的金额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满60周岁的,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月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积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即个人缴费金额和补足金额,其中个人缴费(含缴费补助)部分记入个人缴费金额,超额部分记入补足金额,个人缴费金额和补足金额分别记账管理,其中补足金额不可继承。政府补助和超额补足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原办法参保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缴费退回本人,退回后重新按新办法参保。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1.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按年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最多不超过15年。其中,2012年以前征地的,从2012年开始给予缴费补助;2012年以后征地的,从征地当年给予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2.已按原办法参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个人缴费和缴费补助视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根据养老保险衔接相关办法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章 参保程序及办法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领取征地补偿款后,由村(社区)提名造册并公示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符合参保通知单,参保人自愿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符合参保通知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参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未达到60周岁户口迁移到县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或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整充实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相关领导及1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县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全部并入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综合管理,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及补助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被征地社保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公安局要协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做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身份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监督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政策宣传,开具参保人员土地征收证明,建立和管理被征地农民账册、征地档案资料,提供参保人员信息,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开具参保证明,协助做好专项资金征缴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征收土地是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集镇建设、乡村公益性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10日印发的《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昌政发〔2011〕8号)同时废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