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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4-1/20250219-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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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文程序和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公文,或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同类别但界定为其他公开属性的公文,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批复、意见、函等。

第二条 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准确界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4种属性中的一种,并在印发公文的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标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二)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

(五)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改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办公室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四条 文件印发后,发文股室部门将属性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报送至局办公室,用于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进行公开;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第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领导名单及分工情况;

(二)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三)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茶乡招聘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不予公开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五)本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本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七)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八)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收到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9.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2.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七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机关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由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各中心、仲裁院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

(二)股室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三)分管领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第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三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四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图片、图文、视频、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股室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股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凡出现政务公开违纪情形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局党组研究审定。

第七条 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改善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投诉人认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股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及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

(二)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

(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者存在假公开现象的;

(五)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四条 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写信栏目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875—7130176。

第五条 对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股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股室部门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投诉受理的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传阅签批单》,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文件等形式送达相关股室部门办理。办理情况应如实反映在《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传阅签批单》中,并做好相关材料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各股、室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传阅签批单》当日及时落实责任股室部门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传阅签批单》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有关股室部门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尽量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提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九条 有关股室部门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该股室部门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群众投诉的股室部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股室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单,督促该股室部门及时办结。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各股室部门办理投诉情况,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和群众满意状况作为年终对各股室部门目标管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有关股室部门应保护投诉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县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监测收集与报送。安排专门人员对12345政府热线、网站留言等进行跟踪监测。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分析研判。一是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等,完善舆情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二是加强舆情研判工作。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

(三)统筹应对。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按照职能分工,各股室部门各司其职,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公开回应。建立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股室,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二)加强信息发布。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与民生联系密切的股室部门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政务公开网的作用。强化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对政务公开网站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