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2023-0321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重要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产业〔2018〕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使用本着有利于促进全县粮生产发展;有利于保障粮安全;有利于保障粮产后服务体系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测体系建设;有利于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
二、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1.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粮食流通管理支出。
2.用于农田改造保护管理、水利基础设施支出。
3.用于高原特色产业发展支出。
4.用于修缮粮食仓储设施和扶持粮食加工企业支出。
5.用于补充教育、卫生经费支出。
6.用于完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立昌宁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财政的县领导任组长,财政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纪检委、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审计局等主要领导、相关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四、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改、水利、国土、教育、卫生和十三个乡(镇)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分工协作,落实责任。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农业、粮食、水利、国土、教育和卫生等部门严格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奖励资金,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五、奖励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管理
奖励资金使用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机制进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内部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奖励资金实行审计跟踪审计制度。
奖励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是根据中央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奖励资金的用途、管理、使用及绩效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考核):1、资金管理情况(25分),2、资金使用情况(40分),3、资金绩效情况(15分)4、奖励政策落实情况(20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昌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昌宁县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昌宁县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