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7-0811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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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情况
(一)地方政府债务举借情况
1.债务规模。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县政府性债务余额为272206万元。按性质分,政府债务余额为239534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为179002万元,专项债务余额为60532万元;或有债务余额为32672万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为2557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为30115万元。按级次分,县本级债务余额为271596万元,乡镇级债务余额为610万元。
2.债务限额。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政府债务限额为26710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201500万元,专项债务65600万元。2016年7月15日,我县2016年债务限额经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截止目前,我县政府债务余额为239534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为179002万元,专项债务余额为60532万元,未超限额,也不存在违法违规举借及违规担保情况。
(二)地方政府债务使用情况
1.政府性债务投向。我县债务资金投向符合规定,严格执行同级人大批准的方案,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59989万元,其中公路建设6161万元,市政建设1045万元,保障性住房建设22756万元,政权建设41万元,教育方面建设2097万元,医疗卫生834万元,农林水利建设25500万元,其他公益性项目1555万元;用于非公益性项目1965万元;用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503万元;用于债务还本付息18307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金26537万元;用于其他方面投入142万元。
2.政府债券情况。2016年度,上级下达我县置换债券资金108310万元,其中置换一般债券61310万元,置换专项债券47000万元。置换存量债务情况为:一是一般债券置换公路建设工程欠款34888万元,置换水利建设贷款及工程欠款23828万元,置换流动资金等贷款636万元,置换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及工程欠款1958万元,共计61310万元。二是专项债券置换土地收储贷款25350万元,置换保障性住房建设BT融资借款21650万元,共计47000万元。
(三)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债务35329万元。按性质分,偿还政府性债务21633万元,其中一般债务17886万元,专项债务3747万元;偿还或有债务13696万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7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3689万元。按级次分,偿还县本级债务35035万元,偿还乡镇级债务294万元。
二、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
一是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订了《昌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抓住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监管等关键环节,从严控制和管理债务规模。二是制订了《昌宁县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昌宁县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以负债率、债务率、逾期率、偿债率等债务风险评价指标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三是将债务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债务资金的有效监督,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债务清理核实自查,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清理核实自查报告。同时,针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债务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关于地方政府债务事项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中“地方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的要求,我县及时在县财政局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了《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全县和县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全县和县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昌宁县2015年债务分析报告》及《昌宁县2016年8月债务情况报告》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