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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04_A/2017-0705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预算 发布日期 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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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2017年财政预算经费核定情况

县直各办、局:

根据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昌宁县财政收支预算》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县委同意,现将2017年财政预算经费核定情况下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17 年支出预算标准情况

(一)人员经费

1.在职人员经费以 2016年10月份实际在册在编人员和应发工资数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负责部分按全年应发工资总额的20%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在职人员基本工资计算,乡村教师教师岗位补贴以 2016 年标准计算,乡镇岗位补贴以人均 500元/月计算,2017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人6800元/年标准计算。

2.临时工、定额补助人员、遗属补助等财政半供养人员按政府批复和人事部门文件。

(二)公用经费

1.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办、县政协按2016年标准执行,每人每年5000元预算。

2.公安、司法、森林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按上级政策保障标准执行。公安(交警大队)每人每年32200元;司法局每人每年 19900元;纪委、监察、纪工委每人每年27500元;消防大队每人每年30000元;政法委每人每年 27500元;森林公安每人每年 32200元。

3.其他县直单位按 2016 年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500元预算。

4.职教中心、县幼儿园、高中教育按每人每年1000元预算。

5.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按在校学生人数预算,初中830元/生·年(县级配套35元),小学615元/生·年(县级配套20元)。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按标准执行,每人每年1000元预算。

7.其他支出项目的预算定额标准原则上按2016年标准执行,并根据各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

(三)车辆经费

按三档预算,一档: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务用车按每辆每年50000元的标准预算;二档:消防大队其他特种消防车按每辆每年35000元计算;三档: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和消 防大队战勤保障消防车按每车每年30000元的标准安排 。公安、 司法、森林公安、纪委等保障单位不再预算车辆经费。

(四)其他经费预算

其他项目经费根据部门的具体职能,按当年财力情况预算。

二、重点项目支出预算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落实相关政策配套及县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决策,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关正常运转、保障政法部门经费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基础上,重点项目支出在2016年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相关要求

(一)硬化预算约束

各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努力降低行政运转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在工作中超支和新增费用,县人民政府不再追加经费指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切实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集中有限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缓解当前经济运行下行压力、促进全县经济稳定增长,各部门(单位)每月支出进度不得低于序时进度,用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必须于2017年 6月末全部分配下达到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 。

(三)扎实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1.部门预决算公开

各部门(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决算之日起 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部门预决算 。

2.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各部门(单位)应自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报经本级政府批准之日起20 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三公”经费预算表格和文字说明。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决算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三公”经费决算表格和文字说明。

(四)强化监督问责力度

强化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强化预算支出执行分析,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对支出进度慢的部门(单位)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监察机关要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附件:1.昌宁县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列收列支项目明细表

2.昌宁县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人员配套明细表

3.昌宁县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政策性配套项目支出明细表

4.昌宁县 2017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重点项目支出明细表

5.昌宁县 2017年单位包干经费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