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6-0817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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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末全县政府债务限额25.71亿元,加上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016年昌宁县新增政府债券1亿元,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为26.7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0.15亿元,专项债务6.56亿元。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余额的限额。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各州(市)2016年地方政府发行新增政府债券规模情况,审议批准2016年全省地方政府债券总限额。市政府在市人大批准全市债务总限额的基础上,核定我县2016年末政府债务限额为26.17亿元。
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尽快提出本地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议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为26.1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0.15亿元,专项债务6.56亿元。现将全县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