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6-0817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6-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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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全县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审计署统一口径对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核查。经审计部门逐笔审计认定、多部门协同分类核实、各级政府签字汇总确认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末全县政府债务余额226255万元,按性质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17502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896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5857万元。按级次分,县本级债务220358万元,乡镇级债务5897万元。按债务类型分,一般债务151873万元,专项债务65629万元。这些债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前举借的,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财预〔2015〕418号)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余额的限额。按照保山市财政局要求,2015年我县政府债务限额为25710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191500万元,专项债务65600万元。或有债务不在债务限额内。现将全县和县本级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