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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2020-0701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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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财政局“最多跑一次”和“马上办”事项清单目录

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申报材料

办理

类型

办理

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网址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1

昌宁县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对其进行修改)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政府规章:《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府登1400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61号,云财会〔2016〕102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省级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书(原件);2.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原件);3. 《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原件);4. 《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原件)5. 营业执照(复印件);6. 从业人员简历、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或书面承诺,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7.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8.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设备清单(原件);9. 机构内部岗位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书(样本)(复印件).所有材料都要1份。

一次可办结

10天

http://dljz.mof.gov.cn/NewABMS/login

2

昌宁县财政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次不跑办结

kzp.mof.gov.cn

3

昌宁县财政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次不跑办结

kzp.mof.gov.cn

4

昌宁县财政局

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次可办结

30天

5

昌宁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马上办

30天

http://www.yngp.com

6

昌宁县财政局

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行政确认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办理产权登记的请示;2.填写产权登记表;3.公司成立批文;4.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材料PDF格式上报县国资委后转报市国资委统一办理。

一次可办结

60天

7

昌宁县财政局

财政票据领购核准

其他行政职权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领购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二)领取罚没票据,应当提交履行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资格证明以及财政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级次文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四)领购医疗票据,应当提交卫生、医保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质)、《云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领购往来款项结算票据,应当提交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使用审批表;(六)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按照规定提交资料。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定的领购单位核发《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单位凭证领购财政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再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持《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收取资金数额、非税收入已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等有关材料,经财政部门审验,方能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一次可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