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410-5-04_A/2016-0922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08-08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产办”)共同管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产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省属文化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级文产部门负责审查全省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情况,并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和文产部门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州(市)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级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所辖单位、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部门、州(市)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汇总推荐上报(附件4)。

第七条县(区)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择优推荐汇总上报(附件4)。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九条 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具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等单据和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发展原则。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文化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体现云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发展云南主导文化产业和形成新的文化经济增长点。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强、扶优、扶特、扶新”,确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示范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同时,适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特色项目、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三)引导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逐步将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由无偿拨付转变为股权投资等方式,体现政府投资目标,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全省文化产业发展。

(四)分类支持原则。专项资金根据文化产业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五)项目竞争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

(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申报、评审、下达公开,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文化工程及项目,支持新兴文化业态发展。

(三)打造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对文化产业基础性研究、大型文化产业展会、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工作予以支持。

(四)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点对文化企业开展文化科技创新、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体系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七)促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对具有云南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民族文化产品开发、面向市场的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等项目以及特色小微民营文化企业予以支持。

(八)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活动予以支持,重点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境外投资项目予以支持。

(九)经省财政厅、省文产办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范围

专项资金不用于公益事业性文化活动、旅游房地产、体育健身、文艺创作、公益性文艺演出、影视拍摄前期工作经费和播出奖励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股权投资。投资于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出资设立的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小微文化企业和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该项目上年度实际发生利息的80%。

(四)补充国家资本金。对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承担省级重点文化项目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五)绩效奖励。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重点文化企业,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给予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上年度出口实绩予以适当的绩效奖励。

(六)经省财政厅、省文产办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文化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主营业务第一项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规定的文化产业具体范围为准);

(二)申报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均应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纳入省级文化产业项目库(包括重点项目库和特色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对需要纳入项目库项目,可按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原则、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的;

(二)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受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文产办和省财政厅各一份)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2.项目资金预算表(详见附件2)。

3.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7.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书(详见附件7)。

8.省财政厅、省文产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申报单位还应按项目申请支持方式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股权投资的,需提供基金设立、运营相关分析、论证情况,企业内部决策及有关部门批复情况。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利息清单、付息凭证等复印件(详见附件6)。

4.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财政厅、省文产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文产办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于上一年底前联文下发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下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并在省文产办、省财政厅外网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逐级申报和归口申报的办法,申报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级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属企业,直接向省文产办、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省级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初选后向省文产办、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省以下单位的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州(市)、县(市、区)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各州(市)及省直管县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文上报省文产办、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各州市及省直管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同时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汇总申报。

各级财政部门、文产部门要建立项目责任制,层层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划分各级、各部门责任。

第六章 项目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文产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采取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申请大额补助的,评审时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评委量化打分,评审组按分值高低提出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由省文产办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当年资金规模,择优提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经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省文产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省文产办联文下达专项资金。省文产办组织被资助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竞争性领域的财政资金支持,应控制规模,突出重点,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实现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的模式,将财政资金由无偿拨付转变为股权投资等有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产办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逐级上报省文产办、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文产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相关资料,由当地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投资额度大幅缩水的项目单位,应查明情况,分类处置,必要时应收缴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申报渠道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提出调整申请,报省文产办、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及时上报项目调整申请的,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该单位相关项目申报。项目被撤销的,按照原拨付渠道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