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6-092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文号 | 浏览量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的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9﹞439号),结合各项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财政支农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合理匹配,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依据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上一年度自主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成效、择优奖励的原则。
考 评
第五条 考评的内容: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六条 考评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原则上在项目已经完工、并已进行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由资金整合县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州(市)在县级自评基础上组织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择优推荐上报资金整合县至省财政厅,原则上每个州(市)推荐上报1个资金整合县;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州(市)推荐上报资金整合县进行最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择优确定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
各州(市)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以便省财政厅开展相关考评和总结工作。若不按时呈报,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考评资格。
第七条 考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第八条 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条 考评结果是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依据,省财政厅将根据考评结果,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给予适当奖励;各州(市)也应对本州(市)确定的资金整合县予以奖励。
奖 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
省级资金来源由中央现代农业资金中县级财政支农整合资金和省级财政视情况安排的资金组成;州(市)资金来源由州(市)自行安排。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用于当地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具体项目由县级自行确定,报州(市)进行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要符合《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的相关规定,用于支持资金整合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并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重点支持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业、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获得奖励的资金整合县进行全省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资金整合县在自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次年参与考评资格。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省县级支农资金整合考评工作;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对相关州(市)和资金整合县的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工作进行抽查和跟踪问效;
(四)掌握全省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对资金整合县进行考评;
(五) 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和考评结果,对整合工作有力、成效突出的县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州(市)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对本州(市)所辖资金整合县进行考评,应自行安排奖励资金对本州(市)确定的资金整合先进县予以奖励;
(二)总结全州(市)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向省级择优推荐上报资金整合县,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包括:
1.州(市)级考评总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州(市)开展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资金整合县的整体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整合的效果。
2.所推荐的奖励备选县上一年度县级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和落实方案的相关材料。
3.奖励备选县上一年度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整合方案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8方面内容。
4.资金整合县自评表,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5.所有资金整合县的州(市)级评分情况表。
(四)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对本州(市)进行工作考评奖励;
(五)加强资金整合先进县的奖励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十八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州(市)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并确保考评材料的真实性;
(三)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进行工作考评;
(四)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监管,落实项目的初验。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