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2023061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
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云国资监督〔2022〕2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适用于昌宁县人民政府授权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县属企业),及县属企业各级控股子公司。
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标准,按照《昌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国资监〔2020〕33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县属企业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标准,由县属企业集团确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三、资产损失认定属于县国资委资产损失认定职责范围的,向县国资委作出报告;属于县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范围的,由县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机构组织损失认定工作;属于子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职责范围的,可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组织损失认定。
四、损失认定机构或损失认定人员未履职尽责,作出的损失认定金额或结论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国资委或国有企业应责令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