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6-0725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三公经费 | 发布日期 | 201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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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20万元,其中,安排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较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稳中有降。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昌宁县检察院根据预算安排,拟安排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昌宁县检察院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费14万元,与2015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保障我院执行公务活动和办理案件出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我院现有车辆12辆,车辆经费预算仅为1.17万元/车,为保障日常办案工作的开展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车辆经费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接待费
2016年,我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比2015年下降0.5万元。主要用于完成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接待上级部门到我院调研、检查、培训、指导工作,各县有关部门及人员到我院交流工作经验,以及各乡镇人员到我院反映情况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三公”经费口径说明
(一)“三公”经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三公”经费预算数
指县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从年初预算批复中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