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410-5-/2018-1026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18-10-26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和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和发布灾情,申报、下拨、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

(三)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申报、拨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城乡特困户的临时救济;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敬老院;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贯彻国家优抚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五)编制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组织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发展福利彩票,筹集福利资金。研究拟定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申报,推行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七)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和公墓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委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指导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的衔接、管控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负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民政统计年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及县局下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一)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办理高龄老人优待证;负责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殡葬改革

一是火化率提速快。全县亡故人员2337人,实现火化1762人,火化率达75.4%,高于隆阳区4个百分点、高于施甸县5个百分点,全市排名由2016年的第四位上升至第一位。二是惠民资金兑付快。已减免、发放资金667.89万元;发放特殊困难民政保障对象火化补助34.9万元,占全年预测兑付资金29.4万元的118.7%。三是专项治理推进快。完成全县13.6万宗已葬墓、1.7万宗活人墓和生基墓地、86户坟石和棺木加工经营场所调查登记工作,拆除活人墓、生基墓地94宗,推行节地生态安葬131例,完成禁葬区墓地绿化植树4.09万株、绿化面积4万平方米、绿化墓穴4000余穴。

(二)精准施保,扎实推进与脱贫攻坚政策衔接

一是保障标准明显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至3280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提高至465元/人·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至624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550元/人·月。二是政策衔接程度高。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远远高于扶贫线2952元/人·年,通过精准施保动态调整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实现政策覆盖重合8197人,重合率由2016年的7.3%提高至46.48%;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实现政策覆盖重合224人,重合率由2016年的0提高至10.38%。三是社会救助更加精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救助不精准问题,严格按照整户识别、整户施保的要求,坚决剔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施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保障对象由4279户4503人调整为2020户2159人,退出不符合政策规定对象2259户2344人,退出率分别达到52.8%、52.05%;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由14616户30010人调整为7960户17637人,退出不符合政策规定对象6656户12373人,退出率分别达到45.54%、41.23%,农村低保严格执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三)加快进度,扎实开展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完成全县4554条地名登记表修改完善、2345条表图载地名比对、新增军标地名229条,采录历史地名24条,初步开展了图形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修改、上报地名普查成果数据汇总入库,正在接受市级对昌宁地名成果表修改,完成云南省地名普查办对昌宁普查成果第一轮审核,同时昌宁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资料已由省级转报国普办,通过中科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审核,目前正在开展省、市审核验收整改,2018年底前完成图录典志等成果转化。

(四)严格管理,及时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

1.特困供养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时提高。从7月1日开始,农村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由5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人员由410元/人.月提高到46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由500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全县共有特困供养对象2159人,其中:农村集中特困供养的特困人员74人,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2048人,城市特困人员37人,共计发放供养金2050.60万元,其中:农村集中特困供养资金53.21万元,农村分散供养金1971.96万元,城市特困供养资金25.43万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70元/人·月提高到520元/人·月,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747户5531人,共计发放低保资金2476.44万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800元/人·年提高到3280元/人·年,共有农村低保对象7960户17637人,共计发放低保资金5372.06万元。

2.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到位。一级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7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40元/人·月,共计发放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520人次41.05万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592人次26.98万元;残疾人生活补贴3544人次162.28万元。

3.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共计实施医疗救助2295人次,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122.41万元,其中:一站式医疗救助1482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04.34万元。为2183人特困供养人员缴纳参保个人缴费资金39.29万元,为16714人城乡低保对象补助参保个人缴费资金166.99万元,共计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06.28万元。

4.各类救助同步实施。共计实施临时救助8962户,支出临时救助资金970万元;将199名艾滋病患者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支出城市低保资金92.66万元;救助2名艾滋病感染儿童、11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35名孤儿,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66.47万元;发放86名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补助资金15.79万元。依法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734人次,其中:外省籍233人、本省籍其他人员501人,包含“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活动救助150人、寒冬送温暖”专项活动救助150人、残疾对象105人、特殊精神病人救治22人出动街头救助及回访92人、护送返乡17人、寄养昌宁县敬老院2人、在昌宁县康弘医院救治2人、未成年人救助155人。共计使用救助资金69.95万元。

(五)完善机制,及时处置各类自然灾害

1.严格值带班制度。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快速、准确、规范、及时收集上报灾情。及时查看、核实灾情,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因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截止9月底,全县受灾人口70386人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人,农作物受灾6347.0062公顷,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63.131万元,低于2016年经济损失4964.589万元。下拨救灾资金289.0248万元,调运彩条布37件,救助棉大衣800件、棉被800张、衣服1000套,确保灾民的生产生活不出问题。

2.加强防灾减灾备灾。认真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年内为78709户民房进行了保险,投保资金78.709万元,共理赔105户,赔付金额17.16万元。 组织13个乡镇民政灾害信息员参加市民政局业务培训。以“5·12防灾减灾日”为契机,进行“防灾减灾日”宣传,挂过街横幅3条,展出宣传版面10余块,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种宣传手册、宣传资料60,种70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500余人次。进行民政系统防灾减灾演练1次。储备新帐篷300顶、旧账蓬519顶、彩条布170,储备衣服1000套、大衣1000件、折叠床140张、床上用品170套、棉被1000张及一定数量的雨伞、鞋子、手电等应急装备。

3.开展救灾资金专项督查。对13个乡镇2016年至2017年的救灾资金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经检查,我县各级在救灾资金的分配、安排、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做到了有会议记录、有申请、有评议、有审批、有审核,有发放到户名册和公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基本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检查中,未发现乡镇和县民政部门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救灾资金的情况。

4.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印发了《昌宁县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完善了《昌宁县民政局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及办法》等规章制度。

(六)严格程序,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年检工作,完成54个社会组织登记单位年检工作;受理登记成立社会组织6个,变更登记5个;办理国内儿童收养登记7件。

(七)保障权益,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1.开展走访慰问。春节、“八一”期间,县委、县政府慰问组对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森警中队、预备役营和消防大队开展节日慰问,落实慰问物资3.80万元。

2.落实义务兵期间家属优待政策。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8人次,合计36.83万元。按每户600元的标准发放现役士兵立功奖励,发放61人次,合计3.66万元。

3.全力落实安置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53人,其中自主择业45人,共发放自主择业补助70.4万元;符合并选择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官8人,已全部安置。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17人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1.7万元。接收退役士兵36人。

4.认真落实优待抚恤政策,保障优抚对象权益。及时足额发放各类优抚补助资金1573.55万元;为124户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住房、生活、治病困难补助资金37.92万元;组织军休干部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到鸡飞温泉疗养,同时为军休干部订阅健康养生的杂志报刊,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八)完善机制,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及时分配并下拨村(社区)补贴。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及时将34.416万元省、市配套经费下达到13乡镇。其中: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经费15.64万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岗位补贴经费15.576万元;小乡干部定期生活补助3.2万元。及时将1.5万元的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和28.8万元的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助金分配并下拨到田园、柯街镇。

2.积极组织乡村干部外出培训。先后组织13乡镇民政助理员参加市民政局举办的全市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推荐了4名民政助理员参加省厅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9名村监督委主任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业务工作培训;组织12名村(社区)主任参加市民政局在腾冲市举办的城乡社区主任示范培训班。

3.认真做好年度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全县13乡镇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和124个村(社区)主任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村(社区)干部队伍素质,有效提高了村(社区)干部领导发展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九)认真做好全县国内婚姻登记工作。

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2300对,离婚登记580对,补领结婚证719对,补领离婚证26件,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将2017年12月之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昌宁县档案管理系统,并扫描归档。

(十)落实政策,构建敬老助老社会常态

1.按时足额发放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

共发放高龄津贴453.095万元,办理《老年人优待证》300本。广泛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敬老节期间走访慰问2所敬老院、11名百岁老人、26名高龄特困老人及6名抗战老兵,共计发放4.4万元的慰问金及0.42元的慰问品。

2.做好“幸福和谐晚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7年共有23342人参保,保费146.115万元,共理赔198件,96万元。

3.集中供养运转正常

昌宁县中心敬老院有集中供养五保老人64名,男性50人,女性14人,其中:失能老人1人,半失能老人28人。设床位101张。共有工作人员:事业编制6名,合同制员工13名,五保老人供养经费来源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临时救济、慰问金等。五保老人五保供养经费、临时救助等各项补助资金收入64.88万元。

(十)多方筹措,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累计争取民政项目资金1081.20万元,其中: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82万元,下达2016年度福彩公益金结余资金50万元,下达2017年第一批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458万元,下达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180万元,下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配套资金13.2万元,下达保山市分成的2017年度福彩公益金第一批资金198万元。

三、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0个,其他单位0个。即:昌宁县民政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2人。其中:行政编制1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度收入合计41,791,762.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1,791,762.3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减23,214,418.13元,增长124.96%,主要原因为:

1.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资金,新增收入2,291,060.0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新增收入17,035,931.00元;

3.民政管理事务资金,新增高龄老人长寿补助3,042,800.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度支出合计39,219,169.52元。其中:基本支出34,469,138元,占总支出的87.89%;项目支出4,750,031.52元,占总支出的12.1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减)16,230,842.74元,增长(减)70.6%,主要原因为:

1.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资金,新增支出2,291,060.0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新增支出17,035,931.00元;

3.民政管理事务资金,新增高龄老人长寿补助支出3,042,800.00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民政局(本级)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4,469,138元。与上年对比增17,303,282.09元,增长100.8%,主要原因为:

1.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资金,新增支出2,291,060.0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新增支出17,035,931.00元;

3.民政管理事务资金,新增高龄老人长寿补助支出3,042,800.00元。

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3.79%,年人均99,278.71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6.21%,年人均13,296.66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民政局(本级)机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750,031.52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72,439.35元,减18.42%,主要原因为:

昌宁县社会福利建设项目,减少项目支出2,876,493.37元,项目开展进度为5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724,19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1.09%。与上年对比增(减)21,163,632.94元,增长(减)145.35%,主要原因为:

1.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资金,新增支出2,291,060.0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新增支出17,035,931.00元;

3.民政管理事务资金,新增高龄老人长寿补助支出3,042,80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4,617,19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6.9%。主要用于民政局管理事务资金8,646,868.44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344,431.2元、退役安置资金1,539,401.33元、社会福利资金2,134,450.00元、残疾人事业资金2,291,060.00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694,979.3元、临时救助资金709,040.76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17,035,931.00元、其他社会保障和救助支出资金229,947.35元;主要用于维持局机关正常运转、各类保障人员生活补助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7,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2%。主要用于地震应急救援演练资金7000.00元。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1,1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08%。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1,100,000.00元。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40,000元,支出决算为214,805.12元,完成预算的153.4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60,877.31元,完成预算的268.1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3,927.81元,完成预算的67.41%。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2017年新增殡葬改革工作,县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殡葬工作的宣传、调研、检查等工作的开展,大量的增加了我局的公务接待费以及公务用车运行费;地名普查工作的扫尾工作、灾情的核查、精准施保的进村入户核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导致公务用车的运行费大大增加。

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24,839.22元,增长13.0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8,503.91元,增长21.5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减少3,664.69元,下降6.36%。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

2017年新增殡葬改革工作,县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殡葬工作的宣传、调研、检查等工作的开展,大量的增加了我局的公务接待费以及公务用车运行费;地名普查工作的扫尾工作、灾情的核查、精准施保的进村入户核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导致公务用车的运行费大大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0,877.31元,占74.89%;公务接待费支出53,927.81元,占25.1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0,877.31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0,877.31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殡葬改革、地名普查、社会救助等开展民政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53,927.81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53,927.81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4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殡葬改革、地名普查、社会救助等开展民政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10,360.81元,与上年对比增630,044.58元,增45.64%,主要原因为:

在2017年主要新增康弘医院捐赠昌宁县中心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600,000.00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民政管理事务资金,1,909,084.52元;

(2)退役安置资金,94,276.29元;

(3)地震应急演练7,0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昌宁县民政局(本级)资产总额39,697,777.25元,其中,流动资产15,012,448.5元,固定资产11,943,597.8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12,741,730.86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011,881.61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1,237,716.79元,固定资产增加563,282.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4,210,882.22元,无形资产增加0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17261.43平方米,账面原值182,074.75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169,157.05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514,420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514,420元,工程采购支出0元,服务采购支出0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采购。

(四)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我单位认真按照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小组,认真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好我单位绩效自评工作。1.投入情况分析。我单位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41,791,762.3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5,390,221.41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401,540.89元,年初结余结转6,062,370.57元,本年累计收入47,854,132.87元。2.过程情况分析。根据年初预算及财政实际下拨的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方向进行支付。3.产出情况分析。我单位2017年财政预算拨款支出39,219,169.52元,其中基本支出34,469,138.00元、项目支出4,750,031.52元,资金支出保障了机关正常运转,项目的实施保障我县各类保障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社会福利院、救灾仓库等项目的顺利实施。4.效果情况分析。县财政拨款收入足额到位,保障了我部门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为我民政事业稳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