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8-1021040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8-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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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根据(昌政办发[2,011]192号)《关于印发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昌宁县森林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森林生态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侦破辖区内发生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治安、林政案件,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的正科级政法部门。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07年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2,01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昌政办发[2,011]192号)文件,明确我局为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工监督室、法制室、治安中队、刑事侦查中队及六个林区派出所。从2012年开始执行行政会计制度。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案件查处工作:2017年我局共立各类涉林案件344起,破344起。其中:立刑事案件21起,破21起;立林业行政案件323起,破323起;共打击处理各类违法人员353人。其中:取保候审15人、拘留3人、逮捕4人;林政处罚331人,收缴木材计原木材积137.5,714立方米,救护野生动物206只(头、条)。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44,713.77元。
2.新闻宣传工作:2017年在中央电视台13频道播出新闻6篇(条)、国家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篇15(条),省级电视台播出新闻8篇(条)、省级媒体刊播新闻稿件篇78(条),市级电视台播出新闻9篇(条)、市级媒体刊播新闻稿件29篇(条),县级电视台播出新闻6篇(条)、县级媒体刊播新闻稿件63篇(条),合计214篇(条)。发布微博363条,超额完成市森林公安局,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局的新闻宣传任务,在历年基础上取得历史性突破。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0个,其他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7人。其中:行政编制3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人。
正常调出1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7,933,891.15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33,891.15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1,959,462.98元,增长32.8%,主要原因为:
1.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津贴补贴增加;
2.其他农林水支出资金收入减少386,100元;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资金收入增加370,083.37元;
4.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收入增加2521,979.61元;
5.奖励金、房屋建筑物购建资金收入减少546,5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7,961,517.93元。其中:基本支出7,337,582.65元,占总支出的92.16%;项目支出623,935.28元,占总支出的7.8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1,457,625.55元,增长22.41%,主要原因为:
1.2017年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津贴补贴支出5,040,976.65元,比上年3,324,135.37元增加1,716,841.28元;
2.2017年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664,275.50元,比上年2,346,948.21元减少682,672.71元;
3.2017年职工离退休、生活补助、奖励金支出497,455.28元,比上年371,861.80元增加125,593.48元;
4.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支出758,810.5元,比上年460,947元增加297,863.5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337,582.65元。与上年对比增2,377,706.15元,增长47.94%,主要原因为:
1.2017年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津贴补贴支出5,040,976.65元,比上年3,324,135.37元增加1,716,841.28元;
2.2017年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250,930.72元,比上年1,263,879.33元减少12,948.61元;
3.2017年职工离退休、生活补助、奖励金支出497,455.28元,比上年371,861.80元增加125,593.48元;
4.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支出548,220元,比上年0元增加548,220元。
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5.48%,年人均153,845.33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4.52%,年人均49,976.41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23,935.28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20,080.6元,下降59.59%,主要原因为:
1.2017年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13,344.78元,比上年1083,068.88元减少669,724.10元;
2.房屋建筑物购建支出210,590.50元,比上年460,947元减少250,356.5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61,517.93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1,457,625.55元,增长22.41%,主要原因为:
1.2017年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津贴补贴支出5,040,976.65元,比上年3,324,135.37元增加1716,841.28元;
2.2017年办案业务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664,275.50元,比上年2,346,948.21元减少682,672.71元;
3.2017年职工离退休、生活补助、奖励金支出497,455.28元,比上年371,861.80元增加125,593.48元;
4.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支出758,810.50元,比上年460,947元增加297,863.5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6,642,743.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44%。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94,839.1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3%。主要用于在职及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623,935.2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84%。主要用于办案业务支出;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60,000元,支出决算为274,958.26元,完成预算的76.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84,786.76元,完成预算的76.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0,171.5元,完成预算的75.14%。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0元,支出决算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240,000元,支出决算184,786.76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4,786.76元),主要原因为车辆维修费减少;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120,000元,支出决算90,171.50元,主要原因为接待次数、人员减少;
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93,017.81元,下降25.2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57,641.79元,下降23.7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5,376.02元,下降28.1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42,428.55元,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84,786.76元,支出决算减少57,641.79元,主要原因为车辆维修费、车辆加油费减少;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公务接待支出决算125,547.52元,2017年公务接待支出决算90,171.50元,支出决算减少35,376.02元,主要原因为接待次数、接待人员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4,786.76元,占67.21%;公务接待费支出90,171.5元,占32.79%。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4,786.76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84,786.76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案件办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0,171.5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0,171.5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5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49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工作开展中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99,150.72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35,271.39元,增长42.35%,主要原因为:
(1)办公费459,133.11元,比上年210,696.26元增加248,436.85元;
(2)印刷费69,932.80元,比上年12,124元增加57,808.80元;
(3)咨询费0元,比上年2,623元减少2,623元;
(4)手续费213.96元,比上年279元减少65.04元;
(5)水费1,291元,比上年1,097.40元增加193.60元;
(6)电费7,458.88元,比上年10,436.54元减少2,977.66元;
(7)邮电费51,235元,比上年960.10元增加50,274.90元;
(8)差旅费154,939元,比上年116,836元增加38,103元;
(9)维修费0元,比上年41,149元减少41,149元;
(10)会议费13,600元,比上年52,475.20元减少38,875.20元;
(11)培训费18,250元,比上年2,720元增加15,530元;
(12)公务接待费58,001元,比上年75,677元减少17,676元;
(13)被装购置7,970元,比上年0元增加7,970元;
(14)劳务费231,147.17元,比上年508,503.46元减少277,356.29元;
(15)委托业务费72,500元,比上年13,672元增加58,828元;
(1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258.80元,比上年111,930.37元减少6,671.57元;
(17)办公设备购置529,920元,比上年0元增加529,920元;
(18)专用设备购置18,300元,比上年0元增加18,300元;
(19)其他交通费用0元,比上年102,700元减少102,700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办公费459,133.11元;印刷费69,932.80元;手续费213.96;水费1,291元;电费7,458.88元;邮电费51,235元;差旅费154,939元;维修费3,080元;会议费13,600元;培训费18,250元;公务接待费58,001元;被装购置费7,970元;劳务费231,147.17元;委托业务费72,5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258.80元;办公设备购置529,920元;专用设备购置18,3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昌宁县森林公安局资产总额10917,415.93元,其中,流动资产6,026,674.49元,固定资产4,481,591.4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409,15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108,445.77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2,793,581.62元,固定资产增加314,864.1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0元,无形资产增加0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236项,账面原值233,355.85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1.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1,041,510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1,041,510元,工程采购支出0元,服务采购支出0元。主要用于2017年县局新大楼办公设备的采购。
2.无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财务状况、人员情况三项评价指标,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为良好。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2400232801111
附件【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20181016085748405.xls】
附件【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情况.docx】
附件【昌宁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20181018042010935.0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