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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04_A/2017-0818099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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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挪用公款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算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3)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5)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6)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设12个内设机构,2016年末在职在编实有人数54人;其中:财政全供养54人;在编实有车辆12辆。离退休人员20人,其中:退休2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总收入1119.89万元,其中:其中人员经费拨款421.32万元,占总收入的37.62%,比上年同期增加109.79万元,增幅35.2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调整工资标准;行政单位离退休87.97万元,占总收入的7.86%,比上年同期增加10.21万元,增幅13.13%,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调整工资标准;公用经费拨款410.6万元,占总收入的36.66%,比上年同期增加97.4万元,增幅31.1%;基建拨款收入200万元,占总收入的17.86%。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总支出1121.3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1.3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7.57%,比上年同期增加109.79万元;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87.9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7.85%,比上年同期增加10.21万元,增幅13.13%,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公用经费支出412.0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6.75%,比上年同期增加82.27万元,增幅24.95%;基建拨款支出200万元,占总支出的17.8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人员经费决算556.60万元,与预算440.60万元相比,增加116万元,增幅26.33%。

日常公用经费决算164.82万元,与预算50.26万元相比,增加114.56万元,增幅227.94%。

项目支出决算399.90万元,与预算15.43万元相比,增加384.47万元,增幅2491.7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20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64万元,降幅7.58%,人均支出0.3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经费支出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79万元,降幅11.64%;公务用车运行经费1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85万元,降幅5.72%;因公出国境支出与上年相同为0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较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稳中有降。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2016年昌宁县检察院根据预算安排,拟安排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昌宁县检察院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费14万元,与2015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保障我院执行公务活动和办理案件出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我院现有车辆12辆,车辆经费预算仅为1.17万元/车,为保障日常办案工作的开展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车辆经费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 2016年,我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比2015年下降0.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2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完成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接待上级部门到我院调研、检查、培训、指导工作,各县有关部门及人员到我院交流工作经验,以及各乡镇人员到我院反映情况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7.4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87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用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使用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开展工作正常运行所需的办公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县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政府采购预算177.72万元,实际采购166.58万元,其中货物166.58万元。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本单位无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