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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20250324-00010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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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预算公开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 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5.负责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6.负责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7.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8.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9.组织实施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0.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

12.负责全县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困难群众救助;负责将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回原籍或住所地的工作单位;负责暂时无法查清地址的智障受助人员的短期留置救助服务工作;安置无法确定家庭住址的智障受助人员;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儿童的保护性救助;负责本县流入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工作。

13.负责全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对;科学、准确地核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推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使社会救助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4.宣传贯彻儿童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收住辖区内父母双亡、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儿。负责收住孤儿的生活、就医和义务教育等事宜。对入院孤儿履行管护、教育责任,促使其健康成长。接收县民政局批准入院的孤儿,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18周岁以上,或因其他原因离院孤儿的离院手续。宣传对孤残儿童的保护、照顾政策和在孤残儿童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对孤残儿童的关爱意识。接收、管理社会各界对福利院的捐助。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5.负责全县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困难群众救助;负责将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回原籍或住所地的工作单位;负责暂时无法查清地址的智障受助人员的短期留置救助服务工作;安置无法确定家庭住址的智障受助人员;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儿童的保护性救助;负责本县流入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工作。

16.负责全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对;科学、准确地核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推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使社会救助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7个内设机构,包括:党政办公室、财务股、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和儿童福利股。

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3个,分别是:

1.昌宁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2.昌宁县救助管理站

3.昌宁县儿童福利院。

(三)重点工作概述

1.持续提升社会救助保障能力2.有效加强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3.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完善4.殡葬和婚姻服务水平稳步提升5.残疾人福利政策有效落实6.精准发力有效促进项目落实7.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提升8.规范开展慈善事业工作9.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有效加强10.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力提升。持续深化基层组织“滥挂牌”问题清理整治,全面清理规范村(社区)挂牌行为,健全完善村级组织挂牌管理长效机制,强化问题整改,防止问题反弹。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5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4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1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8人。在职实有22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22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超编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部门财务总收入37811183.46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7661183.46元,政府性基金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元,事业收入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其他收入15000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3620019.58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结余未纳入预算批复。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5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37661183.46元,其中:本年收入37661183.46元,上年结转收入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7661183.46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3470019.58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结余未纳入预算批复。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5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7811183.46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37661183.46元,其中:基本支出3396229.46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51201.06元,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取数据增加、基本工资、津补贴等小幅度增加;项目支出3426495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921220.64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结余未纳入预算批复。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主要用于:

2080201行政运行支出1926198.09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交通补助、行政公用经费以及退休人员的慰问;

2080203机关服务支出779281.85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2080207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30000元,主要开展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是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边界线管理,维护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2080299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129600元,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报批工作、婚姻登记业务费、未成年人保护、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等支出;

2080501行政单位离退休440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

20808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90718.61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2080801死亡抚恤11976元,主要用于机关遗属生活补助;

2081001儿童福利28080元,主要用于孤儿生活补助;

2081002老年福利4285080元,主要用于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2081004殡葬7361900元,主要用于殡葬惠民补助(活人墓拆除补助);

2081107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8341680元,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577920元,主要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6694158元,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2514400元,用于因突发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群众救助;

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50000元,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

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2240160元,用于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费用支出;

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20824.66元,主要用于缴纳行政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支出51639.28元,主要用于缴纳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18855.39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保及退休公务员医保支出;

21011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4311.58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本单位无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6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76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26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5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4000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预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昌宁县民政局202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000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5次,共计接待90人次。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昌宁县民政局202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000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昌宁县婚姻登记业务经费。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的通知(《云民发(2021)151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执行。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了身份证阅读器、高拍仪、扫描仪、人脸识别、证件及纸张打印机、复印机等能满足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的所有功能设置和办证要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熟练操作婚姻登记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开展办理婚姻登记(实施省内通办,男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户口在云南省内,均可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需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办理);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规范化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移相关业务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县乡村三级按规定数量配齐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维护社会稳定。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资金。主要开展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都享受保障补助,标准为80-99岁每人每月50元;100岁以上为每人每月350元,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中,按月发放。通过高龄补助资金的发放,使老年人生活得到保障、衣食无忧,提现了老年人老有所依,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主要开展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每月50元的生活补助发放。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中,实行按月发放。通过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根据《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执行。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中央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对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发放,每人每月90元;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发放,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主要用于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临时救助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开展对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达到735元/人·月的城市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达到6431元/人·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亲属、无经济来源的特困人员生活进行救助;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生活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生活救助;对因意外、生病、上学等情况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进行生活救助。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发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七)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报批工作经费。为加快完善土地审批手续,消除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建隐患,顺利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经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商定由县民政局对全县符合规划建设程序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依法报批。对全县3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土地进行报批。通过完善土地审批手续,消除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建隐患,顺利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

(八)殡葬惠民补助。根据《昌宁县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昌办发〔2020〕84号)和《昌宁县着力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22〕165号),从2020年9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辖区内所有活人墓拆除对象每冢奖励2000元,在此期间,全县拆除活人墓10517冢,应兑付资金21034000元,2024年已兑付7361200元,2025年兑付7361200元,2026年兑付6311600元。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2025年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会议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等机关运行经费263488.62元,比上年预算增加14649.99元,增长5.89%,主要原因:基本工资调整,所提取的工会经费等少量增长以及人员增加,其他交通费有所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昌宁县民政局(本级)资产总额22283353.29元,其中,流动资产4121744.76元,固定资产11844225.6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5442600元,无形资产874782.92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0133647.77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31357745.65元。处置房屋建筑物1828.77平方米,账面原值4103940.28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40项,账面原值1929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资产使用收入214800元,其中出租资产338.44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214800元。鉴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4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4年12月资产月报数。

附件: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