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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19-1206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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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工作政策解答

救助管理工作政策解答

1.救助管理站服务的对象是哪些?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但职业乞讨、跑站骗票、强讨恶要等“生活有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管理站服务的对象。

2.救助管理站提供的救助内容是什么?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提供的救助主要包括: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3.救助时限一般是多长?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2)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3)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4)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5)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6)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5.在什么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1)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3)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4)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6.对求助人员中的醉酒人员如何处理?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7.接领受助人员离站应如何办理离站手续?

接领受助人员离站时应当向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提供接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救助管理站查验身份情况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后,方可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办理交接手续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