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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17_Z/2016-0328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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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昌宁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发〔2015〕23号),设立昌宁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昌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昌宁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救灾救济职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的衔接、管控和安置帮教工作。

(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行“三社联动”机制。

(六)承担昌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和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和发布灾情,申报、下拨、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

(三)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申报、拨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城乡特困户的临时救济和医疗救助;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敬老院;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优抚安置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五)编制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组织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筹集福利资金,指导和监管全县福利彩票销售活动;代市级管理电脑福利彩票和昌宁中福在线的日常销售和经营工作;负责各级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研究拟定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申报,推行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和公墓管理工作。

(九)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委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的衔接、管控和安置帮教工作。

(十)负责拟定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起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行“三社联动”管理体制机制;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办理全县国内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查档服务或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民政统计年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及下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负责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昌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昌宁县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起草及规划实施过程、结果的督办、催办、促办,并总结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文电、机要、值班、档案、信息、信访、保密等工作;承担日常督办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考核、教育培训、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负责机关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救灾股

指导、组织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和县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灾民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县计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拟定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县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

拟定社会救助发展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全县农村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五保户”社会救济救助政策;指导乡镇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拟定有关政策,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预算、申报、拨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正常、有效使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督促各乡镇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办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有关工作;指导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优抚和安置股

贯彻落实国家优抚安置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县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干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与驻昌部队的日常联系,协调、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国家建设的工作;承办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

执行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指导和监督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监督、指导乡镇开展孤儿救济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审批工作;承办我县与相邻州(市)、县(区)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的地名命名、更名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推行标准地名,负责地名档案管理以及地图、行政区域图的编纂出版工作;承办昌宁县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县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社团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办理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中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和村(社区)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社会工作人才、基层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的衔接、管控和安置帮教工作;承办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规划财务股

负责拟定全县民政(老龄)事业财务规划;负责民政(老龄)事业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并对民政(老龄)事业项目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负责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监督检查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工资、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有奖募捐工作,发展福利彩票,筹集福利资金;代市福彩中心管理电脑福利彩票销售以及中福在线的日常销售与管理工作。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婚姻登记中心

负责办理全县国内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办理查档服务或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十)老龄工作综合股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助老龄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起草及规划实施过程、结果的督办、催办、促办,并总结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配合编制全县养老项目规划,并对养老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负责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涉老团体和基层老年人协会工作;调查、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敬老院。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昌宁县民政局编制总数23名,其中行政编制13名、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0名。具体为:

1.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待消化暂定编制数2名。

2.救灾股:行政编制1名,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名。

3.社会救助股:行政编制1名,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名。

4.优抚和安置股:行政编制1名,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名。

5.社会事务股:待消化暂定编制数2名。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行政编制2名。

7.规划财务股:行政编制2名。

8.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名。

9.婚姻登记中心: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名。

10.老龄工作综合股:行政编制1名,待消化暂定编制数1名。

(二)领导职数

昌宁县民政局科级领导职数5名:局长1名(正科级,兼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副科级),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股级领导职数10名:办公室主任1名,社会救助股股长1名,救灾股股长1名,优抚和安置股股长1名,社会事务股股长1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股长1名,规划财务股股长1名,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所长1名,婚姻登记中心主任1名,老龄工作综合股股长1名。

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昌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机构规格,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昌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1.昌宁县殡葬服务中心(含殡仪馆和公墓管理所),为县民政局管理的股所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承办尸体接运、防腐、整容、火化、骨灰寄存、骨灰安葬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搞好殡仪馆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2.昌宁县救助管理站,为县民政局管理的股所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名,其中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困难群众救助;负责将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回原籍或住所地的工作单位;负责暂时无法查清地址的智障受助人员的短期留置救助服务工作;安置无法确定家庭住址的智障受助人员;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儿童的保护性救助;负责本县流入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工作。

3.昌宁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为县民政局管理的股所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对;科学、准确地核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推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使社会救助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4.昌宁县中心敬老院,为县民政局管理的股所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6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为农村的“五保”对象提供“衣、食、住、医、葬”集中供养服务;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集中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

(一)中共昌宁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昌宁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昌宁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