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1-0527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婚姻登记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文号 | 浏览量 |
结婚登记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结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系统联网审核,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通过审核);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需提交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
1.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现役军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提示:
一定要本人到场;
双方一定、必须是单身(重婚是触犯法律的哦!);
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身份证、户口本都要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