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4031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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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第一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县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指导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工作。
4.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组织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
5.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负责婚姻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婚俗改革。
7.负责殡葬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殡葬改革,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公民丧葬行为实施监督;受理殡葬管理纠纷事件和殡葬管理信访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和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管理,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8.参与做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作。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0.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督促指导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负责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全县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困难群众救助;负责将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回原籍或住所地的工作单位;负责暂时无法查清地址的智障受助人员的短期留置救助服务工作;安置无法确定家庭住址的智障受助人员;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儿童的保护性救助;负责本县流入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工作。
14.负责全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对;科学、准确地核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推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使社会救助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5.宣传贯彻儿童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收住辖区内父母双亡、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儿。负责收住孤儿的生活、就医和义务教育等事宜。对入院孤儿履行管护、教育责任,促使其健康成长。接收县民政局批准入院的孤儿,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18周岁以上,或因其他原因离院孤儿的离院手续。宣传对孤残儿童的保护、照顾政策和在孤残儿童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对孤残儿童的关爱意识。接收、管理社会各界对福利院的捐助。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内设7个机构: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慈善事业股、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和基层政权建设股、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殡葬管理监察股。
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3个,分别是:
1.昌宁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2.昌宁县救助管理站;
3.昌宁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三)重点工作概述
1.着力抓实抓细党建工作;
2.着力实现救助精准化;
3.着力实现“一老一小”稳步发展;
4.着力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5.着力深化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6.着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7.着力抓实民政职责落地见效。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1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8人。在职实有21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21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1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41,431,203.0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1,578,580.04元,政府性基金9,552,623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元,事业收入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其他收入300,0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0,291,998.41元,同比增加33.05%。主要原因:从2023年4月份开始执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福利增加预算1,009,080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增加1,763,600元;根据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情况考评说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达到9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95%的要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增加2,815,584元;最低生活保障增加1,252,029元;新增上年结转纳入2024年预算批复3,400,137.64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41,131,203.04元,其中:本年收入37,731,065.4元,上年结转收入3,400,137.64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9,731,065.4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8,00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0,591,998.41元,同比增34.68%。主要原因:从2023年4月份开始执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福利增加预算1,009,080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增加1,763,600元;根据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情况考评说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达到9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95%的要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增加2,815,584元;最低生活保障增加1,252,029元;新增上年结转纳入2024年预算批复3,400,137.64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41,431,203.04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41,431,203.04元,其中:基本支出3,245,028.4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4,547.77元,增长3.3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正常提标导致小幅度增加;项目支出38,186,174.64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187,450.64元,增长36.3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从2023年4月份开始执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福利增加预算1,009,080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增加1,763,600元;根据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情况考评说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达到9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95%的要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增加2,815,584元;最低生活保障增加1,252,029元;新增上年结转纳入2024年预算批复3,400,137.64元。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基本支出3,245,028.4元,2080201行政运行支出1,790,228.27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工资福利支出1,573,554元、行政人员公务交通补贴121,2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元,工会经费27,895.08元,社会保障缴费5,079.19元,办公费22,500元,公务接待费10,000元;2080203机关服务支出771,020.87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738,177.32元,工会经费12,843.55元,办公费20,000元;2080501行政单位离退休4,40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公务经费;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69,877.01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0799其他就业补助支出19,440元,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补助;2080801死亡抚恤11,976元,主要用于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12,100.06元、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支出51,015.65元、2101103公务员医疗支出110,896.68元、21011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4,073.86元,用于单位行政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及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支出。
(2)项目支出38,186,174.64元,其中:2080299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3,043,164.64元,用于婚姻登记业务、城乡低保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报批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关爱、救助补助、慰问补助、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支出、专项工作补助;2081001儿童福利支出27,540元,主要用于孤儿基本生活费用县级配套支出;2081002老年福利支出6,405,870元,主要用于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2081006养老服务500,000元,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2081107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支出7,850,964元,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583,680元,用于城市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5,305,633元,用于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2,491,000元,用于因突发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群众救助以及司法救助;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140,000元,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1,985,700元,用于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费用支出;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8,000,000元,主要用于殡葬惠民补助;2296002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1,552,623元,主要用于居家适老化改造、骨灰堂建设、孤儿助学等支出。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本单位无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0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3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5,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45,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民政局(本级)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4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
(一)因公出国(境)费
民政局(本级)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元,与上年持平,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民政局(本级)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0,000元,与上年持平,国内公务接待批次约25次,共计接待约126人次。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民政局(本级)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0,000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较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4年昌宁县民政局申报的项目,全部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率为100%。2024年昌宁县民政局对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绩效目标全部实现了随部门预算同步公开。
项目一:
(一)项目名称:昌宁县婚姻登记业务经费
(二)立项依据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的通知(《云民发(2021)151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了身份证阅读器、高拍仪、扫描仪、人脸识别、证件及纸张打印机、复印机等能满足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的所有功能设置和办证要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熟练操作婚姻登记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五)项目实施内容
昌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严格贯彻执行《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认真学习《婚姻管理政策和实务》,认真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扎实开展好婚姻管理相关工作。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资金79,60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开展办理婚姻登记(实施省内通办,男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户口在云南省内,均可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需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办理);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规范化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移相关业务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八)项目实施成效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取消了婚姻登记收费。2022年4月开展了“跨区域婚姻登记”业务,2023年8月15日开展了“省内通办婚姻登记”业务,婚姻管理惠民便民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项目二:
(一)项目名称: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立项依据
根据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使用财政预算的方式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田园镇人民政府。
(四)项目基本概况
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现已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内容
实施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资金500,00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资金兑付至施工企业。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实施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解决了老年群体活动场地的问题,使老年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项目三:
(一)项目名称:城乡低保工作经费
(二)立项依据
根据昌财社〔2024〕1号文件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使社会救助的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稳定。
(五)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主要用于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按月开展入户抽查,完成30%入户抽查任务,半年开展一次社会救助工作督查工作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60,00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县乡村三级按规定数量配齐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
(八)项目实施成效
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县乡村三级按规定数量配齐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提升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有效服务困难群众。
项目四:
(一)项目名称: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民政发〔2016〕45号)、《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保山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主要开展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
(五)项目实施内容
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都享受保障补助,标准为80-99岁每人每月50元;100岁以上为每人每月350元。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4,546,92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中,按月发放。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高龄补助资金的发放,使老年人生活得到保障、衣食无忧,提现了老年人老有所依,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项目五:
(一)项目名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民政通〔2023〕23号)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主要开展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
(五)项目实施内容
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每月50元的生活补助发放。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县级预算816,00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中,实行按月发放。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项目六:
(一)项目名称:2023年中央困难群众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保民政通〔2023〕23号)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主要开展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年满6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补助。
(五)项目实施内容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上年结转资金940,00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年满6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项目七:
(一)项目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中央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五)项目实施内容
对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发放,每人每月90元;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发放,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7,850,964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两项补贴发放。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社保卡中,实行按月发放。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项目八:
(一)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主要用于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临时救助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五)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主要开展对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达到728元/人·月的城市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达到6,188元/人·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亲属、无经济来源的特困人员生活进行救助;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生活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生活救助;对因意外、生病、上学等情况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10,333,553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困难群众对象发放补助资金。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对象社保卡中,实行按月发放。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发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项目九:
(一)项目名称: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服务补贴)
(二)立项依据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保民政通〔2023〕23号)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主要开展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
(五)项目实施内容
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每月50元的生活补助发放。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上年结转资金102,95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中,实行按月发放。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项目十:
(一)项目名称: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报批工作经费
(二)立项依据
根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县级预算的方式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为加快完善土地审批手续,消除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建隐患,顺利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经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商定由县民政局对全县符合规划建设程序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依法报批。
(五)项目实施内容
对全县3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土地进行报批。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1,600,00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县3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土地进行报批。报批完成后资金兑付至第三方公司。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完善土地审批手续,消除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建隐患,顺利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
项目十一:
(一)项目名称: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2022年保财社〔2022〕21号文件执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
昌宁县民政局。
(四)项目基本概况
通过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县、乡、村三级按规定数量配齐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达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显著增加,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度明显提升的目标。
(五)项目实施内容
社会救助购买资金由第三方公司(保山爱之心服务社)向各招录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并代为缴纳险,按月支付第三方公司20元/人.月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从购买服务资金中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服务人员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并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财政安排预算配套资金145,000元,上年结转资金804,564.64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县乡村三级按规定数量配齐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
(八)项目实施成效
稳固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县、乡、村三级按规定数量配齐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达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显著增加,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度明显提升的目标。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4.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2024年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会议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等机关运行经费248,838.63元,比上年预算增1,168.92元,增0.47%,主要原因:基本工资调整,所提取的工会经费等少量增长。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民政局(本级)部门资产总额62,417,001.06元,其中,流动资产4,058,436.44元,固定资产45,424,532.8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4,962,600元,无形资产11,512,149.34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886,627.65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9,262,53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12项,账面原值96,53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资产使用收入208,000元,其中出租资产338.44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208,00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4年1月资产月报数。
第二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
部门预算表
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