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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40306-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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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汇总)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监督索引号53052403200200000

昌宁县民政局(汇总)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汇总)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昌宁县民政局(汇总)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昌宁县民政局(汇总)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

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县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指导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工作。

(4)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组织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

(5)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负责婚姻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婚俗改革。

(7)负责殡葬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殡葬改革,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公民丧葬行为实施监督;受理殡葬管理纠纷事件和殡葬管理信访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和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管理,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8)参与做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作。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0)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督促指导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负责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全县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及困难群众救助;负责将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回原籍或住所地的工作单位;负责暂时无法查清地址的智障受助人员的短期留置救助服务工作;安置无法确定家庭住址的智障受助人员;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儿童的保护性救助;负责本县流入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工作。

(14)负责全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对;科学、准确地核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推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使社会救助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5)宣传贯彻儿童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收住辖区内父母双亡、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儿。负责收住孤儿的生活、就医和义务教育等事宜。对入院孤儿履行管护、教育责任,促使其健康成长。接收县民政局批准入院的孤儿,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18周岁以上,或因其他原因离院孤儿的离院手续。宣传对孤残儿童的保护、照顾政策和在孤残儿童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对孤残儿童的关爱意识。接收、管理社会各界对福利院的捐助。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6)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承办尸体接运、防腐、整容、火化、骨灰寄存、骨灰安葬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做好殡仪馆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17)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为农村的“五保”对象提供“衣、食、住、医、葬”集中供养服务;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集中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1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内设7个机构: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慈善事业股、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和基层政权建设股、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殡葬管理监察股。

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

1.昌宁县殡葬服务中心

2.昌宁县中心敬老院;

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3个,分别是:

1.昌宁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2.昌宁县救助管理站

3.昌宁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三)重点工作概述

1.着力抓实抓细党建工作;

2.着力实现救助精准化;

3.着力实现“一老一小”稳步发展;

4.着力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5.着力深化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6.着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7.着力抓实民政职责落地见效。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2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19人。在职实有32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32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车辆编制11辆,实有车辆11辆。超编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50,166,258.41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5,692,155.35元,政府性基金8,00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元,事业收入816,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其他收入300,0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1,621,506.9元,同比增长30.15%。主要原因分析:从2023年4月份开始执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福利增加预算1,009,080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增加1,763,600元;根据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情况考评说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达到9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95%的要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增加2,815,584元;最低生活保障增加1,252,029元;新增上年结转纳入2024年预算批复5,358,103.06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48,347,348.49元,其中:本年收入43,692,155.35元,上年结转收入4,655,193.14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5,692,155.35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8,00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1,861,794.9元,同比增长32.51%。主要原因分析:从2023年4月份开始执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福利增加预算1,009,080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增加1,763,600元;根据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情况考评说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达到9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95%的要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增加2,815,584元;最低生活保障增加1,252,029元;新增上年结转纳入2024年预算批复4,655,193.14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50,166,258.41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支出48,347,348.49元。其中:基本支出5,985,118.35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04,394.28元,同比下降3.3%。主要原因分析:昌宁县中心敬老院编外人员编制减少,人员减少,导致经费减少;项目支出42,362,230.14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006,991.26元,同比增30.91%。主要原因分析:从2023年4月份开始执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福利增加预算1,009,080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增加1,763,600元;根据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情况考评说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达到9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95%的要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增加2,815,584元;最低生活保障增加1,252,029元;新增上年结转纳入2024年预算批复5,358,103.06元。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主要用于:

20802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支出1,790,228.27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交通补助、行政公用经费以及退休人员的慰问;

208020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支出771,020.87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208029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3,077,220.14元,主要用于社会救助服务购买、婚姻登记业务费、未成年人保护等支出;

20805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4,40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

208050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29,556.76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208079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就业补助-其他就业补助支出19,440元,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20808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死亡抚恤11,976元,主要用于机关遗属生活补助;

20810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儿童福利27,540元,主要用于孤儿生活补助;

20810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老年福利6,405,870元,主要用于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208100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殡葬4,941,077.88元,主要用于殡葬服务中心工资福利支出、编制外聘用人员增量劳务费、殡葬运营政府补贴、正常运转等;

208100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其他福利事业单位1,270,122.51元,主要用于中心敬老院工资福利支出、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费;

208100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500,000元,主要用于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08110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7,850,964元,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0819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583,680元,主要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0819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5,305,633元,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0820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支出2,491,000元,用于因突发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群众救助以及司法救助;

20820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140,000元,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

20821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2,141,700元,用于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费用支出;

2120899城乡社区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8,000,000元,主要用于殡葬惠民补助;

2101101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12,100.06元,主要用于缴纳行政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2101102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19,853.53元,主要用于缴纳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2101103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45,536.62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保及退休公务员医保支出;

2101199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5,805.85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296002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2,102,623元,主要用于居家适老化改造、骨灰堂建设、孤儿助学等;

2299999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其他支出1,818,909.92元,主要用于办公费、维修维护费以及敬老院特困供养支出等。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本单位无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6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44,6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44,6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昌宁县民政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6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昌宁县民政局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没有增减变化的原因是本年内严控因公出国(境)事项,不允许比上年增加。

(二)公务接待费

昌宁县民政局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国内公务接待批次约25次,共计接待约126人次。没有增减变化的原因是本年内严控公务接待事项,不允许比上年增加。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昌宁县民政局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15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较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没有增减变化的原因是本年内严控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不允许比上年增加。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昌宁县婚姻登记业务经费。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的通知(《云民发(2021)151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执行。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了身份证阅读器、高拍仪、扫描仪、人脸识别、证件及纸张打印机、复印机等能满足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的所有功能设置和办证要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熟练操作婚姻登记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开展办理婚姻登记(实施省内通办,男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户口在云南省内,均可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需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办理);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规范化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移相关业务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二)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昌宁县田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资金兑付至施工企业。解决了老年群体活动场地的问题,使老年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三)城乡低保工作经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县乡村三级按规定数量配齐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

(四)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资金。主要开展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都享受保障补助,标准为80-99岁每人每月50元;100岁以上为每人每月350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中,按月发放。通过高龄补助资金的发放,使老年人生活得到保障、衣食无忧,提现了老年人老有所依,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主要开展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每月50元的生活补助发放。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生活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社保卡中,实行按月发放。通过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保障了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根据《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执行。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中央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对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发放,每人每月90元;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发放,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主要用于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临时救助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开展对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达到728元/人·月的城市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达到6,188.00元/人·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亲属、无经济来源的特困人员生活进行救助;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生活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生活救助;对因意外、生病、上学等情况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进行生活救助。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发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八)农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报批工作经费。为加快完善土地审批手续,消除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建隐患,顺利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经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商定由县民政局对全县符合规划建设程序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依法报批。对全县3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土地进行报批。通过完善土地审批手续,消除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建隐患,顺利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

(九)殡葬运营政府补助经费。2024年1月1日起持续执行群众火化免除火化费、遗体接运费;及时完成2024年县内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骨灰运送等工作。通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2024年县内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并有效控制成本、减少浪费,同时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从而节约土地、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移风易俗改革。为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群众火化免除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骨灰运送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和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严格落实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审核审批制度,强化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4.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2024年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会议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等机关运行经费248,838.63元,比上年预算增加1,168.92元,增长0.47%,主要原因:基本工资调整,所提取的工会经费等少量增长。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昌宁县民政局资产总额82,814,148.51元,其中,流动资产6,958,909.59元,固定资产59,858,066.5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4,962,600元,无形资产11,034,572.37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169,035.92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4,217,802.53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32项,账面原值498,59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2,800元;资产使用收入208,000元,其中出租资产338.44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208,00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4年1月资产月报数。

昌宁县民政局(汇总)2024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监督索引号53052403200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