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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2-042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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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告

根据《保山市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区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民政发〔202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我县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区域”办理试点工作,决定于2022年4月20日起实行保山市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区域办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区域办理范围

保山市市域

二、跨区域办理事项

保山市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三、跨区域办理时间

2022年4月20日起

四、跨区域办理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跨区域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二)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保山市的居民,可以在全市5个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四)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其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保山市,可以在全市5个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满足的条件。

五、申请办理须提交的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

2.初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注: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必须为“未婚”或“空白”)。

3.再婚(离婚):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是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注:法院判决书需加法院的判决生效通知书,且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必须为“离婚”)。

4.再婚(丧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注: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改为“丧偶”)、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军婚:军人方,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原件;非军人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6.集体户口: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7.当事人应提交3张2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红底)。

六、其他事项

1.适龄、有结婚登记需求的居民可通过电话或“一部手机办事通”等方式预约办理,避免扎堆登记;

2.查阅婚姻登记原始档案仍由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单位受理;

3.申请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暂不试行跨区域办理,仍由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4.涉外、涉港澳、涉华侨婚姻登记暂不试行跨区域办理,由市民政局受理。

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电话:0875-7120589。

昌宁县民政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