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1-062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1〕11号)文件要求,7月1日起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开始提高。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60元/人·月提高到67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800元/人·年提高到5000元/人·年。A类保障标准360元/人.月;B类保障标准270元/人.月;C类保障标准20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1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838元/人·月提高到85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提高2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仍按1000元/人·月执行。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昌宁县民政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