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昌宁县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全县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50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70元/人·月提高到80元/人·月;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40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