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18-1214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18〕48号)要求,决定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20元/人.月调整为56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280元/人.年调整为38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1000元/人.月(其中保障标准为670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从550元/人.月调整为670元/人.月;农村特困从465元/人.月调整为67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按70元/人.月发放;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人按40元/人.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