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17_Z/2018-041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4-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昌宁县2018年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市、县殡葬改革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好前期工作推进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管理,巩固殡葬改革工作成果,现将做好昌宁县2018年殡葬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提高火化率。全县年度亡故人员火化率达80%,其中田园镇、漭水镇、温泉镇火化率达100%,其他乡镇火化率达80%以上。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必须100%火化。
(二)推进设施建设。乡镇中心公墓2018年6月1日前必须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建设村(社区)公益性公墓。鼓励乡镇建立殡葬管理服务站。
(三)规范安葬行为。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严禁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确保禁葬区无新葬坟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建造公共墓地,严禁个人利用自留山地从事墓葬经营活动。严禁骨灰装棺再葬,坚决拆除2017年3月1日后违规修建的活人墓(生基),坚决查处和打击违规违法丧葬行为。
(四)推行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倡导丧事简办,树立厚养薄葬新风尚。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高党员、干部、群众自觉火化的意识。推广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和树葬、花葬、草坪葬、水葬等节地葬法,倡导不留坟头的安葬方式。
(五)健全服务体系。加强殡葬服务队伍建设,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做到运行有序,服务更优。
二、惠民政策
(一)继续执行基本火化成本免收政策。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外籍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亡故后主动接受火化的,免收火化费、遗体运送费、骨灰运送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和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
(二)继续执行遗体火化一次性奖励政策。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外籍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进入公墓、集中安葬区安葬的,给予一次性火化奖励2000元。凡具有本县户籍、且不能享受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符合火化补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再给予1000元救济救助。
(三)落实骨灰进公墓安葬一次性奖励政策。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外籍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给予进公墓安葬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调整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进入中心公墓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和采取水葬的,给予一次性节地生态安葬奖励5000元,与遗体火化一次性奖励和骨灰进公墓一次性奖励政策不叠加。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村(社区)、村民小组要在各种会议上继续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安排任务,落实责任,引导干部、动员群众自觉执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规范殡葬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宣传,及时跟踪报道工作动态,引导群众文明殡葬,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各乡镇要建立包村包片包组工作制度,注重发挥基层自治组织、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弘扬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城镇管理执法部门要重点整治县城建成区和乡镇集镇主干道、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燃放鞭炮、游丧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
(二)加强入葬管理。财政供养人员亡故火化后,除特殊群体外,骨灰一律葬入经营性公墓或寄存骨灰堂(塔),丧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他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进入公墓或集中安葬区安葬,其中公益性公墓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亡故火化后必须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配偶一方已于2017年3月1日前亡故安葬的除外)。在集中安葬区安葬的,由丧属向所在村(社区)申报,骨灰安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外籍人员亡故火化后一律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严禁全县辖区内亡故人员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凡违规安葬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置。
(三)加强设施管理。明确乡镇中心公墓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必须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公墓监管和服务。收取公墓墓穴建设材料费、人工建设成本和维护费用,必须通过召开村民“一事一议”会议决定,禁止建设公司向丧属收取任何费用。首批火化区乡镇和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要积极谋划建设村(社区)级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塔(堂)。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积极规划建设公共灵堂。
(四)加强专项治理。对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启动后仍然违规新建的活人墓和生基,必须全面拆除。对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尽量动员迁入公墓,工作无法做通的,一律限期绿化,达到见树不见墓。墓地绿化工作要形成常态化,做到全覆盖;对已葬墓未完成绿化的,继续动员墓主完成绿化,集中安葬区新增的骨灰墓要及时动员绿化。严禁禁葬区新入葬坟墓,严禁新修建活人墓和生基。
(五)加强监督问责。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补助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聘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担任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亡故及火化日报告制度,完善县、乡镇、村、组四级殡葬工作信息网络。进一步落实联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自上而下逐项布置,逐项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昌办发〔2017〕55号及昌办发〔2017〕56号文件中所明确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一致的,继续执行。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不变、职责不变,若遇挂钩领导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发生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
本通知由昌宁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