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2-061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文号 | 浏览量 |
新媒体是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塑造民政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加强工作沟通联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新媒体和社交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微信公众号、腾讯QQ、微博、博客、论坛、播客、陌陌、快手、抖音和其他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运营
第二条 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发布内容,保持账号的活跃度。
第三条 加强账号密码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明确管理权限,严格规范操作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五条 严把新账号开设关,实施新媒体集中管理
民政局党政办公室为局机关新媒体平台唯一管理机构,负责机关微信公众平台等的日常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以县民政局所属股室、二级单位、窗口或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严格信息发布审核;以非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坚持与本单位有关政务新媒体及内容实施集中管理。
第六条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审核与信息安全
(一)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制度,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二)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三)对于未通过审核批准而私自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转发、评论或者泄漏机关机密、损害民政形象、引发网络事件的信息,局党组将对责任人作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使用
个人社交媒体平台发表的信息、文案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得发表影响团结的文案以及敏感话题;提倡正能量内容的原创和转发,以及发表促进团结、鼓舞士气的内容。
第三章工作群的管理
第八条 工作群的定义。由各部门、局机关各股室组建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为群成员交流工作、通报情况、介绍经验、传递信息等提供方便的各类微信群、qq群等。
第九条工作群的管理。工作群由群主负责日常管理,群主由各单位、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指定。群主负责群成员的准入、准出,负责对群内成员聊天内容的监督、违规处理等;每周要检查群内成员,对不应加入或未实名加入人员予以剔除出群;对群成员发布非工作性质等相关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及时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对群成员发布的有利于全局性工作的信息、意见建议,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 工作群的使用。工作群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日常工作交流及发布工作信息,尤以各类通知、活动和宣传为主,涉密内容严禁在群内发布。工作时间内不允许群成员发布和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群内提倡正能量内容的原创和转发,每位群成员都有义务发布改进工作、促进团结、鼓舞士气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作群的纪律。群内交流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做到“十个不”。
(一)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机关的秘密。
(三)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四)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五)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六)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七)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八)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九)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十)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第十二条 工作群的安全。群成员应加强手机管理,上网运行时应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失密。群成员因工作原因调离的,管理员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