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0-050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昌宁县民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昌宁县人民政府举报投诉。
第三条举报人认为昌宁县民政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六条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