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0-0318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直各部门):
(一)县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8.行政执法项目。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应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广播、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