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0-0109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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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原则
热情、简约、细心、大方。
二、接待制度
(一)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特殊情况在其它地方接待的由接待人员请示主要领导后接待;定点接待点由办公室联系确定。
(二)机关接待一般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结账;临时情况,由具体接待人员结清,经分管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要求签批支出。
三、接待范围
(一)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友好县区相关单位和乡镇来县民政局检查指导工作、对接业务的;
(二)为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来县民政局进行正常公务活动的。
四、接待方法
(一)接待地点: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其它地方接待,但在其它地点接待的,按“先请示、后接待”的原则办理,接待由办公室或具体业务人员负责。
(二)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局有关领导和相关业务股室陪同接待,其他股室人员一般情况不陪同,具体接待陪同人员由局主要领导确定。
(三)接待要认真履行事前审批手续,需要接待时由业务股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到局办公室领取《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务接待程序
根据《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19〕119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一)接待审批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无接待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属县级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编写接待信息,填写《昌宁县县级公务接待审批单》,按所属序列分别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四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交由县接待办理。属部门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部门办公室编写接待信息,填写《昌宁县部门公务接待审批单》,分别报送部门分管公务接待工作的领导审核、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方可进行接待。
(二)接待清算
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按照接待范围如实填写《昌宁县县级公务接待清单》或《昌宁县部门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来宾单位、人数、主宾姓名、职务、联系单位、联系人、承接机关、抵昌时间、离昌时间、公务活动项目、就餐、住宿安排以及接待开支等情况。
(三)接待结算
1.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2.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3.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接待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担。各级领导到乡镇开展工作的接待费用由乡镇负责,到县城开展工作属于县级接待的由县接待办负责,属于部门接待的由部门自行负责,上级机关不得指令或要求下级安排礼品、文娱等高档消费。
(四)公务接待标准
1. 各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2. 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除中央规定外,不得组织干部群众迎送。
(五)接待陪同安排
接待陪同领导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和来昌目的、性质、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六)接待就餐安排
1.用餐形式。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由县级领导陪同的工作餐1次,用餐形式根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一般采用自助餐,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县级接待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县委小食堂,部门接待原则上优先安排在本部门机关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县直各单位到基层开展工作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餐费。
2.用餐标准
(1)工作陪餐标准
正国级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280元;副国级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260元;省(部)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厅(局)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60元;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2)工作简餐标准
本级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简餐,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
3.菜品安排
菜品安排应当遵循务实节俭、体现特色的原则,以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
4.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级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简餐。
(七)接待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定点酒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各接待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住房。省部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间。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本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房间可摆放中央、云南、保山3种报纸。
县直各单位到基层开展工作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
单位级别 |
云南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莅昌住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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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员 |
厅局级人员 |
处级人员 |
其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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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800 |
480 |
330 |
330 |
市级 |
480 |
33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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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330 |
240 |
(八)接待会场安排
使用会场由牵头召开会议的机关或对口部门负责落实,按来宾职级、人数和县级领导要求布置,不悬挂欢迎标语、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做到简朴、协调、大方。会场原则上在单位内部安排,需要由住地宾馆(酒店)提供会场的,费用由召集会议的机关和部门自行结付。
(九)接待用车安排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当地交通路况合理安排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对于莅昌领导需接送用车以及在昌期间工作用车,接待单位可以向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租用,所租车辆费用据实报销。
(十)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管
1.应当按年度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
六、报销须提供单据
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菜单、正式发票、派出单位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