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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19-0309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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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昌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升民政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

2.研究部署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

3.研究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4.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突发性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等事项;

5.讨论决定局属单位向本局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事项;

7.局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8.民政干部队伍自身能力建设;

9.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民政工作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选聘、考核、奖惩、后备干部人选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任干部人选等事项;

2.人员调入、调出、聘用和解聘等事项;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授予局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5.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事宜;

6.对违纪违规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向上级争取重大项目的政策、资金;

2.局系统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研究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决算、专项经费和公共性资金安排,大额办公经费、大宗物品采购等;

2.民政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抚恤补助、福彩公益金分配等专项民政业务资金的安排使用;

3.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大的会议费、接待费及其他重大财务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坚持集体决策

1.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局党委及其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反对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3.坚持调查研究、科学发展、尊重民意、实事求是、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决策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局机关内部、局属各单位甚至社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实行听证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由牵头科室负责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准备相关资料报送分管领导,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提出建议由集体决策。

4.选拔任用干部,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纪委的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会议。

2.班子成员到会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3.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5.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批准下发。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条 监督检查

1.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或局长、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局纪检组应将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有必要的,应向市纪委报告。

3.局办公室应对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4.“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暂缓执行的建议要组织人员研究、论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作决策,并将再次决策情况向建议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

(5)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3.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告诫、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